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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
(承租人之優先承受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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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
承受
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
第三人
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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