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承租人之優先承受權)
- 1.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 2.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 3.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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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的規定: 1. 當耕地出售或轉租時,承租人享有優先承受的權利,出租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有關買賣或轉租的條件,如果承租人在十五天內沒有以書面表示承受的意願,視為放棄優先承受的權利。 2. 如果出租人因為無人購買或承租而再次以更低價格出售或轉租耕地時,仍應按照前項的規定處理。 3. 出租人違反前兩項規定並與第三方簽訂契約時,該契約無法對抗承租人的優先承受權。 這些規定確認了承租人在耕地出售或轉租時的優先權,同時要求出租人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以確保承租人有機會行使其優先承受的權利。如果出租人違反這些規定並與第三方簽訂契約,該契約將無法對抗承租人的優先權。 例子:當一塊耕地被出售時,出租人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出售的條件。如果在十五天內承租人沒有以書面表示承受的意願,出租人可以將該耕地出售給其他人。然而,如果出租人沒有遵守這個程序,和第三方簽訂了契約,該契約對承租人的優先權無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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