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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有關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有關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有關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

內容

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者,以依出租人書面通知承租人之賣典條件為限,耕地價金為耕地出賣出典之重要條件,故承租人就其承買承典耕地表示之價金數額須與出租人書面通知之數額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而後始有優先承受權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有關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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