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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土地法 第 107 條(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或承典權)

  1. 1.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2. 2.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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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07 條規定地主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享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地主未書面通知逕行買賣者,該買賣對承租人不生效力。

Q · 地主偷偷把我種了多年的農地賣掉,我還能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 10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04 條第 2 項,出租人出賣耕地前必須書面通知承租人,給予 10 日表示是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未通知逕行買賣者,該買賣對承租人不生效力,即使新地主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承租人仍可起訴請求塗銷登記,並依同樣條件承買回來。

白話解讀

租農地這件事,地主手上有一張明牌你可能從不知道他必須出:他想把地賣掉之前,要先問你要不要買。條件跟第三人完全一樣。你有 10 天決定。地主沒問你就賣,或告訴你的條件比真實交易更差,這筆買賣對你不生效力。聽起來很小?它意味著:過完戶、登記完、新地主準備進場的時候,你都可以翻盤。這是耕地承租人最強的一張底牌,強到可以讓完成的買賣倒回去重來。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07 條為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之核心條文,賦予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享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利,並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 2 項之書面通知程序及「不得對抗」效力,使形式上的優先權成為可實質撼動既成買賣的對抗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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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主偷偷把農地賣掉登記完成了,我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土地法第 10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04 條第 2 項的核心是「不得對抗」:地主沒通知就賣,這筆買賣對你不生效力。新地主就算拿到權狀,也無法要你終止租約或搬走。你可以寄存證信函主張優先承買權,或起訴請求塗銷登記、依同條件承買。內行人提示:越早行動越好,時間拖太久會面臨善意第三人抗辯和證據蒐集困難的問題。

Q2地主說「我給你一個差不多的價錢」,我就得接受嗎?

不必。「同樣條件」的法律標準非常嚴格:完全相同的價金、付款方式、過戶時間、擔保條件。只要有一項不同,你可以拒絕並主張那不構成合法通知。內行人提示:務必要求地主出示第三人買賣契約正本或公證副本,口頭說的「價錢」都是無效通知,地主這招是在測試你懂不懂。

Q3地主說要把地贈送給兒子,我的優先承買權就沒用了嗎?

贈與本身確實不適用這條。但實務上最常見的手法是「假贈與真買賣」:表面贈與兒子,實際上兒子付錢。這種脫法行為被查出來時,法院會認定優先承買權仍然有效。內行人提示:就算真的是贈與,兒子後續要再賣掉,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又會觸發,對地主來說沒有真正繞過的辦法。

Q4真的要買但錢不夠,有辦法爭取時間嗎?

10 天是「表示」的期限,不是「付清」的期限。你只要在 10 天內明確表示承買意願,後續的付款時程可以跟地主協商(只要在「同樣條件」範圍內)。內行人提示:農會、合作社有承租人承買農地的專案貸款,有些縣市政府也有補助,先表示意願再去找錢是正確順序,順序反過來就失去這個權利了。

Q5土地法 107 條是什麼?

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核心條文:地主賣耕地必須先問承租人,未通知逕賣對承租人不生效力。

Q6什麼叫「同樣條件」?

完全相同的價金、付款方式、過戶時間、擔保條件等,任一項不同即非合法通知。

Q7什麼叫「不得對抗」效力?

未踐行通知程序之買賣對承租人不生效力,即使已完成登記,承租人仍可請求塗銷重來。

Q8什麼樣的土地算耕地?

依土地法第 106 條,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之用之土地(不限於水稻田)。

Q9地主沒通知就把農地賣了,怎麼辦?

立刻寄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蒐集承租證據、起訴塗銷登記並依同條件承買,必要時聲請假處分禁止再處分。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合法承租人?

書面租約最直接;無書面者用付租金紀錄、長期耕作照片、鄰居證詞、農會佃農名冊登記佐證。

Q11行使優先承買權的完整流程是什麼?

確認租賃 → 監控賣地動向 → 收到通知 10 日內回覆 → 籌款(農會專案貸款)→ 完成交易。沒收到通知時改走塗銷登記訴訟。

Q12錢不夠買,怎麼爭取時間?

10 天是「表示意願」期限,不是「付清」期限。先書面表示意願,後續付款時程可協商;同時申請農會專案貸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 107土地法 104三七五減租條例 15民法 425
適用標的耕地(不含三七五租約)基地(房屋座落土地)三七五租約耕地所有租賃物(買賣不破租賃)
通知程序準用 104 II 書面通知 10 日書面通知 10 日書面通知 15 日無通知義務
未通知效力對承租人不生效力(可撤銷登記)對承租人不生效力對承租人不生效力新所有人承受租約但承租人無撤銷權
承租人權利強度優先承買 + 對抗新地主優先承買 + 對抗新地主最強:優先承買 + 嚴格終止保護僅租期內留用權,無承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TW土地法 第 107 條(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優先承典權)
🇯🇵 日本農地法 第 3 条(農地の権利移動制限)+ 第 18 条(賃貸借契約の解除等の制限)— 採事前許可制與終止保護,無對等優先承買權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 48 條(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權)— 限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承包關係,非租賃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Article L412-1(Droit de préemption du preneur agricole)— 大陸法系最近似之對等規範,承租人享明文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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