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06 條(耕地租用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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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a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非都市裡面的任何分區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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