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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06 條(耕地租用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2.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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