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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院台廳民三字第 04988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配合「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修正之規定,於受理耕地租約之公證時,免審查有無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項目
主旨
內政部建請各地方法院配合「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修正之規定,於受理耕地租約之公證時,免審查有無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項目;茲檢送該部原函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行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參考。說 明:一 准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二日台 (八五) 內地字第八五○一一六二號函。
二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受理耕地租約之公證時,仍應注意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妥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