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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6自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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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600 條規定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且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亦以自耕論。

Q · 委託別人代耕,還算自耕嗎?

看你是否仍是經營決策者

依土地法第 600 條第二項,為維持一家生活而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關鍵不在親自下田,而在「直接經營」—包含管理、雇工、種子肥料採購、決策。若你只是收租放任、完全不管理,不算自耕;若你提供資金、指示作物選擇、監督管理,仍可主張在自耕範圍內。在三七五減租或農會會員資格爭議中,這項擴張定義常是勝敗關鍵。

白話解讀

「自耕」這個詞聽起來像是農夫才有關係的事,但它決定過無數土地買賣案。曾經想買農地必須證明自己有「自耕能力」,不會自己耕作的人根本買不到農地。這個限制在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大幅鬆綁,但本條定義本身沒死,它還在幾個地方發揮影響力:三七五減租案件、公地放領、農地重劃、農會會員資格認定。第二項更擴大適用:就算你自己沒拿鋤頭,只要是為了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管理、雇工、決策),也算自耕。這個擴張解釋在實務爭議中常常是勝敗關鍵。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600 條定義「自耕」為自任耕作者,並於第二項擴張至為維持一家生活而直接經營耕作者。本條於 1930 年訂入土地法,雖在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失去農地承購限制功能,仍於三七五減租爭議、農會會員資格認定、特定農地稅賦優惠及農地重劃案件中作為核心要件判斷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買農地還需要自耕能力嗎?

原則上不需要。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消了「承受耕地須具自耕能力」的限制(原土地法第 30 條亦同步刪除)。但你要買的如果是有三七五租約的農地,承租人的自耕身分依舊會影響你能否收回土地自用。內行人提示:買農地前除了看謄本,也要到鄉鎮公所確認是否有三七五租約登記。

Q2我長期委託鄰居代耕,還算自耕嗎?

看情況。第二項的關鍵字是「直接經營」。如果你只是每年收租金完全不管,那不算自耕;如果你是經營決策者、雇請他人執行耕作、提供投入資金,可能仍在自耕範圍內。在三七五爭議或農會會員資格案件中,這個判斷需要具體事證。內行人提示:保留你參與耕作決策的所有紀錄,爭議來臨時這些是你的生命線。

Q3土地法第 600 條的「自耕」是什麼意思?

自任耕作者,或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兩種類型都納入自耕定義範圍。

Q4「直接經營耕作」算自耕嗎?

算。第二項明文:為維持一家生活而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包含管理、雇工、決策。

Q5「為維持一家生活」是什麼條件?

耕作所得為家庭主要或重要生活來源之要件,是第二項擴張定義的限制條件。

Q6為什麼這條還重要?農地不是已自由買賣了嗎?

89 年修正解開承購限制,但本條在三七五減租、農會會員、農地稅賦案件中仍是判斷起點。

Q7怎麼證明自己符合自耕要件?

蒐集種子肥料發票、雇工帳冊、農產銷售收據、管理決策通訊紀錄,並請鄰人或農會出具見證。

Q8委託代耕怎麼維持自耕身分?

保留你提供資金、選擇作物、指示管理的所有紀錄,證明你是經營決策者而非單純收租。

Q9三七五租約收回耕地怎麼告?

先向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聲請調解(法定前置),不成才到縣市政府調處,最後訴訟。

Q10繼承農地後怎麼處理自耕狀態?

繼承登記時同步辦理自耕狀態認定,避免特定稅賦減免時機消失,可諮詢地政士或鄉鎮公所。

Q11土地法 600 vs 農業發展條例 3 條,誰當家?

現代農地交易主依農發條例 3 條,但三七五租約、農會資格等案件仍以本條自耕定義為起點。

Q12自耕 vs 自任耕作差在哪?

兩者實質一致,本條將「自任耕作」與「直接經營耕作」共同納入「自耕」範圍,是一體兩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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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自任耕作」 vs 第二項「直接經營耕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農地法 第3条(権利移動の制限)/自作農主義(旧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傳承概念)
韓國농지법 제6조(자경 self-cultivation 요건)
中國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6條(承包方自主經營權)/ 民法典 第331條(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411-1(fermage 制度中自耕與佃耕區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本法各編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0190614 制定)

本法各編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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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