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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土地法7土地債券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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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700 條規定,土地債券指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為政府徵收土地時得搭發支付補償之金融證券。

Q · 土地債券是什麼?跟現金補償有什麼不一樣?

土地債券是土地銀行依法發行、用來支付徵收補償的證券

依土地法第 700 條,土地債券指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政府徵收土地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 條等規定,可選擇以現金或搭發土地債券方式支付補償。與現金最大差異在於:債券有到期日、有利率,要等到期才能領本金,提前兌現須打折貼現。本質上是延期支付的金融工具,不是隨時可動用的資金。

白話解讀

政府要徵收你家的地蓋路、蓋捷運、蓋機場。你以為補償金會匯一筆現金進戶頭?實際上政府可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搭配發行「土地債券」來支付一部分或全部。這張債券不是現金,有利息、有到期日,要等到期才能領本金,或是拿去銀行貼現打折賣掉。本條看似是冷冰冰的定義,但它決定你手上那張補償紙的本質:由土地銀行依法發行、享有一定信用、但不是立刻可用的資金。理解這條讓你下次面對非現金補償方案時,知道要問哪些關鍵問題:利率多少、期限多長、提前兌現會被打幾折。

法律定性

土地債券為土地法第 700 條所定義之金融工具,指由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於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時得作為補償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特定期限與利率,性質介於政府公債與商業債券之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徵收土地,我能要求全部用現金支付嗎?

可以嘗試,但不是絕對的權利。平均地權條例第5條給了政府現金或搭發土地債券的選擇權。如果你能證明立即現金需求(例如要買替代住宅、支付貸款),協議價購階段較有籌碼。真正的談判空間在徵收公告之前的協議價購那一段,過了這個階段進入公告徵收,機關就可以單方面依法核定補償方式。

Q2我家有一張民國五十幾年的土地債券,還能兌現嗎?

理論上土地債券到期後可向原發行機關或其繼受者(如土地銀行)兌現本金。但具體要看那張債券的發行期別、發行辦法規定的提示期限是否已過。建議先到國家檔案局或中央研究院查閱當年的發行辦法,掌握具體條件再去兌現,直接去銀行櫃台問很可能被一句『時效已過』打發。

Q3土地債券是什麼?跟政府公債有什麼差別?

依土地法第 700 條,土地債券是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的債券,專用於土地徵收補償支付。與一般政府公債的差異:發行主體是土地銀行而非中央政府,用途限於徵收補償,搭配平均地權條例第 5 條規範發行條件。本質上是延期支付的金融工具。

Q4土地債券是什麼?

依土地法第 700 條,是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的債券,用於支付政府徵收土地之補償,具有特定期限與利率,本質上是延期支付的金融工具。

Q5土地債券跟政府公債差在哪?

發行主體不同(土地銀行 vs 中央政府)、用途限定(徵收補償 vs 一般財政)、發行依據不同(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 vs 公債法)。

Q6什麼叫『搭發』土地債券?

指徵收補償時部分以現金、部分以土地債券支付的混合支付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 條規範比例。

Q7土地債券是有價證券嗎?

是。屬於債務性有價證券,可依發行辦法轉讓、貼現、繼承,並依規定領取利息與本金。

Q8土地債券怎麼兌現?

找出債券原件 → 查發行辦法(國家檔案局)→ 確認時效 → 持身份證件到土地銀行兌現,遭拒可提行政救濟。

Q9土地債券提前貼現怎麼算?

依市場貼現率折算:貼現現值 = 面額 / (1 + 市場利率)^剩餘年數 + 未到期利息現值。實務上通常打 7-9 折。

Q10兌現舊土地債券要花多少錢?

兌現本身無手續費,但查發行辦法可能需檔案調閱費(約 200-500 元)、若繼承需公證費(依資產規模)、行政救濟律師費約 5-10 萬。

Q11怎麼證明這張債券是真的?

持債券原件至土地銀行核對發行序號與當期發行紀錄;繼承所得需提繼承系統表與相關證明文件。

Q12土地債券 vs 現金補償哪個有利?

短期看現金優(即時可用、無流動性風險),長期持有看利率:若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存款利率,且資金無立即需求,債券可能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現金補償土地債券土地交換
支付即時性立即取得依到期日延後取得需取得替代土地後生效
流動性風險提前兌現須貼現打折替代土地處分受限
利息或增值無(自行運用)依發行辦法定有利率依替代土地市場決定
適用情境一般徵收(現行主流)大規模徵收且政府財政壓力大時都市更新、區段徵收常見
法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土地法第 700 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 5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抵價地)

現金補償

支付即時性
立即取得
流動性風險
利息或增值
無(自行運用)
適用情境
一般徵收(現行主流)
法律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土地債券

支付即時性
依到期日延後取得
流動性風險
提前兌現須貼現打折
利息或增值
依發行辦法定有利率
適用情境
大規模徵收且政府財政壓力大時
法律依據
土地法第 700 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 5 條

土地交換

支付即時性
需取得替代土地後生效
流動性風險
替代土地處分受限
利息或增值
依替代土地市場決定
適用情境
都市更新、區段徵收常見
法律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抵價地)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但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0190614 制定)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但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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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