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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土地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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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800 條於民國 100 年刪除,原規範「不在地主」加徵地價稅,因違反遷徙自由與平等原則廢除。

Q · 土地法 800 條還有效嗎?為什麼被刪除?

已刪除,民國 100 年廢除

土地法第 800 條原規定「不在地主」應加徵地價稅並列為優先徵收對象,已於民國 100 年(2011 年)刪除。刪除理由為違反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保障,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第 26 條平等原則。現行土地稅制不再以「是否實際居住於土地所在地」作為加徵稅負或徵收優先順序之依據。

白話解讀

原本規定長期離開土地所在地的地主是「不在地主」,要加徵地價稅,也更容易被優先徵收。初衷是落實耕者有其田、促使地主實際管理土地。但遷徙自由是基本人權,這種以「沒住在當地」就懲罰的制度違反平等原則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民國100年正式刪除。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80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 19 年土地法制定時用以規範「不在地主」之懲罰性稅負與徵收優先條款,民國 100 年因違反憲法遷徙自由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平等原則正式廢除,現行土地稅制不再採用此「居住地」分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法 800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土地法第 800 條原規定「不在地主」應加徵地價稅與優先徵收,已於民國 100 年(2011 年)刪除。刪除理由為違反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保障,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禁止歧視及第 26 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實務上,當公政公約國內法化後,以「居住地」作為差別待遇的稅負加徵已不合法。

Q2什麼叫不在地主?條文刪除後現在還有這個概念嗎?

舊土地法第 800 條的不在地主,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離開土地所在地繼續滿三年的地主、共有土地共有人全體離開滿一年、營業組合停止營業滿一年等三種類型。現行土地稅法已不採用此分類,地價稅以用途、面積、自用住宅比例為計算基礎,不再以居住地區別。實務上律師如遇舊判決引用此條文,多用於說明歷史背景而非主張權利。

Q3我繼承外地的土地,會被加徵地價稅嗎?

不會。土地法第 800 條刪除後,無論你住在哪裡,地價稅都以地段公告地價、用途、面積為基礎計算。如果繼承的是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條件,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 2)。實務上提醒:繼承後 60 日內必須完成繼承登記,否則會被處 5,000 至 30,000 元罰鍰;登記後即可申請地價稅減免,與你是否居住在土地所在地完全無關。

Q4已刪除的土地法 800 條還能在法院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主張權利或抗辯,但可作為比較研究、歷史背景說明或學術引用。實務上,律師在處理民國 100 年前發生的土地稅爭議追溯案件時,仍可能需要引用本條歷史內容說明過去課稅基礎,但對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後的稅捐處分,本條已無適用空間。

Q5土地法 800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不在地主」加徵地價稅並列為優先徵收對象,民國 100 年因違反遷徙自由廢除。

Q6什麼叫不在地主?

舊法定義為土地所有權人離開土地所在地繼續滿三年、共有土地共有人全體離開滿一年、營業組合停止營業滿一年三種類型。

Q7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6 條跟土地法 800 條有什麼關係?

公政公約第 26 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禁止以居住地差別待遇,是民國 100 年刪除本條的核心理由。

Q8土地法 800 條的「不在地主」跟現在的「閒置土地」是同一概念嗎?

不是。不在地主看「地主居住地」,閒置土地看「土地使用狀態」,現行用閒置土地概念取代。

Q9想查土地法 800 條完整修法歷程怎麼做?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條文」功能可查民國 19、35、89、100 年完整版本對照。

Q10現在繼承外地土地的地價稅怎麼算?

以土地公告地價 × 面積 × 稅率計算,非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 10 起跳,與居住地完全無關。

Q11民國 100 年前發生的土地法 800 條稅捐爭議現在還能爭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 10 年內可申請退還,但要證明當時課稅有違法之處,舉證困難。

Q12想做土地法歷史改革研究從哪開始?

先讀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立法理由 → 89 年文字修正 → 公政公約施行法 → 100 年立法院議事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 law 800Current framework
課稅依據以「是否離開土地所在地」加徵地價稅地段、用途、面積、自用住宅比例(土地稅法)
徵收優先不在地主列為優先徵收對象依公益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土地徵收條例)
憲法基礎違反遷徙自由與平等原則符合公益徵收與比例原則審查
國際公約違反公政公約第 2、26 條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Old law 800

課稅依據
以「是否離開土地所在地」加徵地價稅
徵收優先
不在地主列為優先徵收對象
憲法基礎
違反遷徙自由與平等原則
國際公約
違反公政公約第 2、26 條

Current framework

課稅依據
地段、用途、面積、自用住宅比例(土地稅法)
徵收優先
依公益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土地徵收條例)
憲法基礎
符合公益徵收與比例原則審查
國際公約
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戦後農地改革期の不在地主規制(農地法旧第3条系統、現行は緩和済み)
韓國농지법 제6조 자경원칙 및 부재지주 농지소유 제한(현행 일부 잔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614 制定)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可通運之水道。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   三、公共交通道路。   四、礦泉地。   五、瀑布地。   六、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   七、名勝古蹟。   八、其他法令禁止私有之土地。   市鎮區域之水道湖澤、其沿岸相當限度內之公有土地,不得變為私有。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市、縣,繼續滿三年者。   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市、縣,繼續滿一年者。   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市、縣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890106 修正)

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   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一年者。   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

(100052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將部分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定義為不在地主,並於第三十四條規定得徵收其土地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加徵地價稅,隨國內交通發達,且基於民眾有遷徙之自由,已不合時宜,並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致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平等原則之意旨,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614 制定)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可通運之水道。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   三、公共交通道路。   四、礦泉地。   五、瀑布地。   六、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   七、名勝古蹟。   八、其他法令禁止私有之土地。   市鎮區域之水道湖澤、其沿岸相當限度內之公有土地,不得變為私有。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市、縣,繼續滿三年者。   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市、縣,繼續滿一年者。   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市、縣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890106 修正)

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

(100052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將部分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定義為不在地主,並於第三十四條規定得徵收其土地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加徵地價稅,隨國內交通發達,且基於民眾有遷徙之自由,已不合時宜,並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致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平等原則之意旨,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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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