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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土地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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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34 條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原規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得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土地、超限出佃土地,並以土地債券給付地價。

Q · 土地法第 34 條為什麼被刪除?

違反兩公約平等原則,且土地債券已不發行

土地法第 34 條原授權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得依序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土地、超限出佃土地,並以土地債券給付地價,是戰後土地改革核心工具。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刪除,理由有二:一是以「不在地主」等身分為徵收依據,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一般平等原則與第 26 條法律前平等保障;二是現行已不再發行土地債券,相關政策已走入歷史。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已經不存在的法律。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時,政府被授權為了創設自耕農場,可以依序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的土地、以及出佃面積超過上限的土地,並以土地債券支付地價。這是戰後土地改革的核心工具之一。民國 100 年被刪除,理由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與第 26 條的平等保障原則(以「不在地主」等身分為徵收依據涉及歧視),加上現行已不再發行土地債券、相關政策也走入歷史。你研究台灣土地改革史或處理極舊年代的徵收糾紛才會碰到。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34 條(已刪除)原為授權政府辦理戰後農地改革的徵收權條文,規定為創設自耕農場得依序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土地、超出出佃面積上限的土地,並以土地債券支付地價。民國 100 年因違反兩公約平等原則及土地債券制度終止而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法第 34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刪除,理由有二:一是以「不在地主」等身分為徵收依據,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一般平等原則與第 26 條法律前平等保障;二是現行已不再發行土地債券,相關政策已走入歷史。

Q2土地法第 34 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得依序徵收三種土地:私有荒地、不在地主土地、出佃面積超過上限的土地,並以土地債券給付地價。是戰後台灣土地改革的核心工具之一。

Q3什麼是不在地主?

戰後土改用語,指土地所有權人不在當地實際耕作或居住者。本條原將不在地主土地列為第二順位徵收對象,意在打破「地主非自耕、佃農不擁地」結構。民國 100 年因此身分歧視涉及違反兩公約而刪除。

Q4土地債券現在還能用嗎?

政府已不再發行土地債券。舊有債券若仍存有效期,需向財政部國庫署或相關機關查詢兌換規定。本條刪除理由之一即土地債券制度已終止,整套以債券支付徵收地價的機制走入歷史。

Q5土地法第 34 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的條文,原授權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得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土地與超限出佃土地,並以土地債券支付地價。是戰後土地改革核心工具之一。

Q6什麼叫不在地主?

戰後土改用語,指土地所有權人不在當地實際耕作或居住者。本條原將不在地主土地列為第二順位徵收對象,目的是打破「地主非自耕、佃農不擁地」的結構。

Q7什麼是土地債券?

政府徵收土地時發給原所有人作為地價補償的有價證券,戰後台灣土改主要支付工具。現已不再發行,是本條刪除理由之一。

Q8什麼是兩公約?跟本條有什麼關係?

兩公約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台灣於 2009 年國內法化。本條因違反公政公約第 2 條與第 26 條平等原則而刪除。

Q9舊年代被徵收的土地現在怎麼處理?

若當年徵收程序有瑕疵,可考慮提起民事返還或行政爭訟,但極多案件已逾時效。建議先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徵收檔案,再諮詢律師評估有無翻案空間。

Q10土地債券持有人現在能兌換嗎?

舊有土地債券需向財政部國庫署查詢兌換規定。多數債券已過兌換期,但部分糧食實物債券曾有過特別處理方案,需具體查詢個案。

Q11怎麼查土地法第 34 條的歷次修正紀錄?

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土地法,點選「沿革」分頁,可看到民國 19 年制定起的所有修正版本,包含 35 年全文修正與 100 年刪除的立法理由。

Q12戰後土改三大法案怎麼分工?

三大支柱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951,降租)、《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953,移轉所有權)及《土地法》第 28-35 條(含本條第 34 條,徵收授權基礎)。前兩者為特別法、後者為普通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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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民國 35 年修正)授權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依序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土地、超限出佃土地,以土地債券給付地價
現狀(民國 100 年刪除後)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不再以「不在地主」身分為徵收依據,採公益性與必要性審查
刪除理由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與第 26 條平等原則,且土地債券已不再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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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民國 35 年修正)
授權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依序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土地、超限出佃土地,以土地債券給付地價
現狀(民國 100 年刪除後)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不再以「不在地主」身分為徵收依據,採公益性與必要性審查
刪除理由
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與第 26 條平等原則,且土地債券已不再發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1946 制定、1952 廢止)
韓國농지개혁법(1949)→ 농지법(1994 整合)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 制定、1987 廢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190614 制定)

關於土地權利在登記程序進行中發生之爭議,由土地裁判所裁判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需用土地時,經行政院核定,得依左列順序徵收之,其地價得以土地債券給付:   一、私有荒地。   二、不在地主之土地。   三、出佃之土地,其面積超過依第二十八條所限定最高額之部分。

(100052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創設自耕農場而徵收土地之規定,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之意旨;另現行已不再發行土地債券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刪除不在地主之定義,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614 制定)

關於土地權利在登記程序進行中發生之爭議,由土地裁判所裁判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需用土地時,經行政院核定,得依左列順序徵收之,其地價得以土地債券給付:   一、私有荒地。   二、不在地主之土地。   三、出佃之土地,其面積超過依第二十八條所限定最高額之部分。

(100052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創設自耕農場而徵收土地之規定,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之意旨;另現行已不再發行土地債券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刪除不在地主之定義,本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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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34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