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共有不動產時,其他不同意處分之派下員可否主張準用土地法第 34-1 條第 4 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仍須視該規約有無相當於該項優先購買權規定,尚難以規約就處分共有不動產方法已作約定,遽認已排除準用規定之適用,此涉及該條解釋與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主旨
有關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所有土地,其不同意處分之派下員得否主張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11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1061307572 號函。 二、查本部 98 年 5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70041774 號書函僅係引述學者見解及其註解,供貴部參考。又該項註解,乃係貴部 76 年 4 月21 日臺(76)內地字第 491252 號函(業經貴部 78 年 1 月 4 日台(78)內地字第 666754 號函停止適用)之內容,先予敘明。本件貴部擬停止適用貴部 98 年 6 月 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044479 號函,本部敬表尊重。 三、次按民法第 828 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 1 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 3 項)。」本條第 3 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在該等公同共有關係中,就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先適用第 8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如無相關之規定、法律行為或習慣,方適用第 828 條第 3 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方式。另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 1 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第 4 項)。前 4 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第 5 項)。…。」復為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之特別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62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故祭祀公業所由成立之規約,如已就共有不動產之處分方式業有規定,應依其規約辦理,尚無準用土地法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餘地(本部 105 年 11月 7 日法律字第 10503516400 號函參照)。至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共有不動產時,其他不同意處分之派下員可否主張準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一節,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仍須視該規約有無相當於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尚難以規約就處分共有不動產之方法已作約定,遽認已排除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5 項準用第 4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18 號判決參照);惟此涉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解釋與適用,仍請貴部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