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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土地法 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1.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 3.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 6.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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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允許共有人過半數且持分過半數,或持分逾三分之二者,多數決處分共有不動產。

Q · 祖產三人共有,兩人想賣我反對,他們真能賣掉嗎?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免計),即可處分共有不動產,不需全體同意。你的防禦籌碼有三:書面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優先承購權是否在期限內以書面表達並備妥資金、對價是否已實際清償或合法提存。三道環節任一瑕疵,地政機關權利變更登記就會卡關。

白話解讀

民法的底層邏輯是『一票否決』:共有物要處分必須全體同意,一個人反對就擋得住。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在不動產上翻轉了這個邏輯,改成多數決。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兩個條件都要滿足),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這時候人數完全不算),就可以繞過反對方把共有土地或房子賣掉、抵押、設地上權。這條法律每天都在處理家族祖產的僵局:爺爺留下的地五個孫子共有,三個想賣兩個不想賣,多數決一啟動,不想賣的只能拿錢走人。它也留了兩道防線給少數共有人:書面通知義務(沒通知就有程序瑕疵),以及優先承購權(可以用同一價格自己買下多數人的持分)。看不懂這套遊戲規則的人,在家族會議上只能被帶著走;看懂的人知道什麼時候該串聯多數,什麼時候按下優先承購這張牌。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為共有不動產多數決處分機制,建立「人數加持分雙重過半數」與「持分逾三分之二人數免計」兩種發動門檻,突破民法第 819 條全體同意原則,並配套書面通知義務、連帶清償責任、優先承購權三道少數共有人保護機制,亦準用於公同共有關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法 34-1 條多數決門檻怎麼算?

兩條路徑:人數過半加持分過半雙重條件,或持分逾三分之二人數免計

Q2共有人沒收到書面通知怎麼辦?

程序瑕疵可挑戰,地政機關登記得拒絕辦理

Q3優先承購權幾天內要行使?

依通知所載期限,常見 10-15 日,書面回覆並備妥資金

Q4對方沒給我對價直接過戶了怎麼救?

對價未受領或提存的登記有瑕疵,可民事求償加行政救濟

Q5公同共有也適用 34-1 嗎?

適用。本條第五項明定公同共有準用,繼承未分割遺產直接套用

Q6土地法 34-1 跟民法 819 差在哪?

民法 819 要全體同意,34-1 多數決;不動產走 34-1,動產走 819

Q7少數共有人如何反制多數決?

預先串聯湊到過半數、嚴審書面通知、及時行使優先承購

Q8夫妻共有房子安全嗎?

不安全。若配偶串聯岳父母等湊過半數,可能依 34-1 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法819全體同意土地法34-1雙重過半土地法34-1持分逾2/3
全體同意原則100% 共有人同意共有人過半 + 持分過半持分逾三分之二(人數免計)
適用標的動產與不動產原則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設定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設定
書面通知義務不需要(全體同意已含書面)強制書面通知或公告強制書面通知或公告
少數人優先承購權無此問題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
連帶清償責任無此問題多數人對少數人對價負連帶責任多數人對少數人對價負連帶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251-252 条(共有物の管理・変更)+ 民法第 256 条(分割請求)— 2021 改正後管理多數決化
🇰🇷 韓國민법 제264조(공유물의 처분·변경)+ 제268조(공유물의 분할청구) — 原則全體同意,分割請求補位
🇨🇳 中國民法典第 301 條(共有物處分多數決原則)+ 第 305 條(分割請求權)— 2021 民法典明文多數決
🇩🇪 德國BGB § 745(Verwaltung und Benutzung durch Beschluss)+ § 747(Verfügung über den Anteil und über gemeinschaftliche Gegenständ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15-3(gestion à la majorité des deux tiers en indivision)— 法國繼承指分制度直接對應
🇺🇸 美國Uniform Partition of Heirs Property Act(UPHPA, 2010)+ 各州 partition by sale statutes — 共同繼承不動產的多數決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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