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條的規定,為了支付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的資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可以發行土地債券。而土地債券的具體發行方式則需要另外的法律進行規定。這表示土地債券的發行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無法找到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來證實土地債券發行的具體法規定。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代表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代表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條規定應行償付之價款,每戶總額未滿三萬三千元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三萬三千元至六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六成;超過六萬元至十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八成;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九成;超過二十萬元部分,全部以土地債券償付之。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省(市)政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省(市)政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得由省政府發行土地債券,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發行。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代表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代表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條規定應行償付之價款,每戶總額未滿三萬三千元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三萬三千元至六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六成;超過六萬元至十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八成;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九成;超過二十萬元部分,全部以土地債券償付之。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省(市)政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本條未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得由省政府發行土地債券,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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