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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土地法 第 29 條(超額土地之強制出賣或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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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2. 2.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3. 3.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9 條規範超額私有土地處置:政府限期命令分割出賣,逾期未售者徵收,補償地價得搭給土地債券。

Q · 政府真的可以強迫我把太大的地賣掉嗎?

可以。土地法 29 條給政府這把劍

依土地法第 29 條,當你的私有土地超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 28 條公告的持有上限時,政府可命令你在限期內把超額部分分劃出賣(價格還是你談);逾期沒賣,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且補償地價可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而非全部現金。這條自民國 40 年代土地改革後幾乎沒實際啟動,但條文有效,是隨時可被喚醒的沈睡條款。

深度解讀

多數人以為在台灣,只要你買得起,私有土地要擁有多大都可以。不完全。第 28 條給了地方政府一個沒什麼人知道的權力:可以訂個人或團體私有土地的持有上限。第 29 條就是超額後的後果:政府先叫你限期分賣,你不賣,政府直接徵收,補償金還可以部分用土地債券(政府打的欠條)支付,不一定給現金。這條在民國 40 年代土地改革後幾乎沒被認真啟動過,變成一個「睡著的條款」。但睡著不等於死掉,隨時可以被地方政府依第 28 條喚醒。每次社會在討論土地囤積、農地炒作、建商大量收地時,這條就是背後那把還沒拔出鞘的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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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9 條規定:「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