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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9 條(超額土地之強制出賣或徵收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2.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3.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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