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9 條(超額土地之強制出賣或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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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9 條規範超額私有土地處置:政府限期命令分割出賣,逾期未售者徵收,補償地價得搭給土地債券。
Q · 政府真的可以強迫我把太大的地賣掉嗎?
可以。土地法 29 條給政府這把劍
依土地法第 29 條,當你的私有土地超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 28 條公告的持有上限時,政府可命令你在限期內把超額部分分劃出賣(價格還是你談);逾期沒賣,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且補償地價可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而非全部現金。這條自民國 40 年代土地改革後幾乎沒實際啟動,但條文有效,是隨時可被喚醒的沈睡條款。
深度解讀
多數人以為在台灣,只要你買得起,私有土地要擁有多大都可以。不完全。第 28 條給了地方政府一個沒什麼人知道的權力:可以訂個人或團體私有土地的持有上限。第 29 條就是超額後的後果:政府先叫你限期分賣,你不賣,政府直接徵收,補償金還可以部分用土地債券(政府打的欠條)支付,不一定給現金。這條在民國 40 年代土地改革後幾乎沒被認真啟動過,變成一個「睡著的條款」。但睡著不等於死掉,隨時可以被地方政府依第 28 條喚醒。每次社會在討論土地囤積、農地炒作、建商大量收地時,這條就是背後那把還沒拔出鞘的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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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