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8 條(私有土地面積之限制)
-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 2.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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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8 條授權地方政府按地方情形與土地種類,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最高額,須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Q · 政府真的能限制我能買多少土地嗎?
依土地法第 28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針對私有土地,按地方情形與土地種類,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該上限須經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核定。超過上限的土地,依第 29 條須限期分割出賣,不賣則由政府依法徵收(補償得以土地債券)。本條自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以來,地方政府從未實際公告過私有土地上限,實務上的土地集中管制主要由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特別法執行。
白話解讀
台灣的土地所有權其實有一道看不見的天花板。這條授權地方政府(直轄市或縣市)可以按照當地情況、土地種類和性質,分別規定個人或團體能擁有的最高土地面積。超過上限的怎麼辦?下一條第29條接著處理:限期分割出賣,不賣就徵收。聽起來很激進對吧?但這條從民國35年全文修正確立現行內容以來,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被真正啟用過。它靜靜躺在法律裡七十多年,像一個從來沒人按的按鈕。真正在控制土地分配的,是後來的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和稅制工具。但這條的法律效力完整,地方政府只要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隨時可以針對特定地區、特定土地種類公告上限。理解這條的存在,你才看得懂台灣土地政策背後那個被多數人忽略的法律後盾。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8 條為土地所有權上限授權條款,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地方情形與土地種類,分別規定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須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本條為私有土地總量管制的法源基礎,與第 29 條超額土地強制分割出賣或徵收程序,共同構成台灣土地集中管制體系的法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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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真的能叫我把多餘的土地賣掉嗎?▾
法律上可以。地方政府依本條公告上限(須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超過部分依第29條必須限期分割出賣,不賣就徵收,補償可用土地債券。但實務上這條極少被真正啟用,現行管制主要靠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和稅制工具。內行人提示:若你持有大量土地,要關注的不是本條會不會啟動,而是農發條例對非自耕者購農地的限制和房地合一稅這些更常被動用的工具。
Q2為什麼這條七十年都沒被真正啟用?▾
政治上太敏感。直接設面積上限會被視為對財產權的重大限制,可能引發合憲性爭議(雖然憲法第143條就是它的憲法基礎)。政府選擇用稅制、移轉管制、都市計畫分區等較軟的工具達成類似效果。這條就像備而不用的大砲,留著比用了更有威懾力。內行人提示:觀察一條法律的政治使用史,比閱讀條文本身更能看出權力結構。
Q3上限要經中央核定,這句話的意義是什麼?▾
這是中央對地方的制衡機制。地方政府不能擅自決定限田範圍,必須報請中央地政機關(現為內政部地政司)核定。這防止地方政治勢力濫用這條當作針對特定地主的工具,也確保全國政策一致性。內行人提示:「地方決定+中央核定」的雙層結構在台灣行政法裡很常見,代表立法者對某件事既想給地方彈性,又擔心失控。
Q4土地法第 28 條是什麼?▾
授權地方政府限制私有土地最高額的條款,是台灣土地總量管制法源基礎,但七十年來幾乎沒啟用。
Q5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是什麼?▾
地方政府得依本條按土地種類與地方情形公告之上限,超過部分依第 29 條須限期分割出賣。
Q6中央地政機關核定是什麼意思?▾
地方政府公告私有土地最高額前,須報請內政部地政司審核同意之程序,避免地方濫權。
Q7限期分割出賣是什麼?▾
依土地法第 29 條,超過第 28 條公告上限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分割出賣給他人。
Q8地方政府怎麼啟動土地法第 28 條?▾
地方政府研擬上限草案 → 斟酌地方情形與土地種類 → 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 核定通過後公告生效。
Q9超過上限的土地怎麼處理?▾
依第 29 條限期分割出賣給非關係人;逾期未賣由政府依法徵收,補償得以土地債券支付。
Q10我怎麼查我的縣市有沒有公告上限?▾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地方規章區查詢所在直轄市/縣市公告,或洽地方政府地政局。目前查無任何縣市實際公告。
Q11如果政府要徵收我的超額土地,補償怎麼算?▾
依第 29 條準用徵收程序,補償得以土地債券支付(不一定是現金),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Q12土地法 28 條 vs 農業發展條例哪個有用?▾
農發條例實際在運作(限制非自耕者購農地),土地法 28 條七十年沒啟用。要分析農地集中問題用農發條例,要談法律後盾才用 28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法源 | 主管機關 | 管制工具 | 實際使用 | 適用對象 | 違反後果 |
|---|---|---|---|---|---|
| 土地法第 28 條 | 地方政府公告 + 內政部核定 | 私有土地最高額(量的上限) | 七十年來幾乎從未啟用 | 個人或團體 | 依第 29 條限期分割出賣或徵收 |
| 平均地權條例 | 內政部 | 公告地價、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 全面實施數十年 | 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 稅務追繳、強制徵收 |
| 農業發展條例 | 農業部 | 非自耕者購買農地資格限制、農地不得分割細分 | 高度實施 | 農地所有權人與買受人 | 移轉登記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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