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內字第 5248 號
要旨
魚塭承租人如確係出資直接經營,漁獲期自身參加勞作,並經常站於監督地位者,應以自耕論
全文內容
魚塭之經營方式與耕地之經營方式有別,本案漁塭承租人如確係出資直接經營,漁獲期自身參加勞作,並經常站於監督地位者,應依照土地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以自耕論。惟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及土地法第廿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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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塭承租人如確係出資直接經營,漁獲期自身參加勞作,並經常站於監督地位者,應以自耕論
魚塭之經營方式與耕地之經營方式有別,本案漁塭承租人如確係出資直接經營,漁獲期自身參加勞作,並經常站於監督地位者,應依照土地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以自耕論。惟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及土地法第廿八條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