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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3.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農業發展條例中的第20條。如果在89年1月4日之後簽訂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就不能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如果本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就要遵循土地法、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在89年1月4日之前已經簽訂了租賃契約,就要看是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還是土地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簽訂的。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另外的約定,否則權利義務關係、租約的續約、修正和終止都要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在89年1月4日之前簽訂的委託經營書面契約,就不能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要依照契約內容,如果沒有約定的部分,就要遵循本條例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在89年1月5日簽訂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就不能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如果租賃契約中沒有規定租金的調整方式,就要遵循土地法和民法的規定。如果在89年1月4日之前簽訂的租賃契約,且是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簽訂的,那麼在租約期滿後,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沒有另外的約定,就要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進行租金的調整。如果是在89年1月4日之前簽訂的委託經營書面契約,就不能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要依照契約內容,如果沒有約定的部分,就要遵循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