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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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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3. 3.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以民國89年1月4日為界,之後簽的農地租約不適用三七五減租,到期可收回。

Q · 農地租出去到底還收不收得回來?

看簽約日期,89年後的新約到期就能收回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一項,民國89年1月4日(西元2000年)修正施行後新訂立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一律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改適用本條例及土地法、民法,租約到期不續租即可收回。89年以前已依三七五減租或土地法成立的舊約(第二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續約、終止仍依原法律;89年前的委託經營書面契約(第三項)亦不適用三七五。

深度解讀

很多地主守著一塊農地不敢租出去,因為長輩交代過一句話:農地一旦租人就再也要不回來。這個恐懼來自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它讓承租人幾乎握有永久耕作權,地主想收回難如登天。但這條法律幫你把時間切成兩半:民國89年1月4日(西元2000年)以後新簽的農業用地租約,完全不適用三七五減租,改用農業發展條例加上土地法、民法的一般租賃規則,租約到期就是到期,該還地就還地。89年以前已經套上三七五或土地法舊約的,原則上維持舊規則,除非雙方另外講好。一句話:你手上農地能不能自由租、能不能收回,第一個要問的不是租約寫了什麼,是這份約是哪一年簽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租賃契約名詞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法規
  • 土地法法規
  • 民法法規
  • 存續期間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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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