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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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以民國89年1月4日為界,之後簽的農地租約不適用三七五減租,到期可收回。
Q · 農地租出去到底還收不收得回來?
看簽約日期,89年後的新約到期就能收回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一項,民國89年1月4日(西元2000年)修正施行後新訂立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一律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改適用本條例及土地法、民法,租約到期不續租即可收回。89年以前已依三七五減租或土地法成立的舊約(第二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續約、終止仍依原法律;89年前的委託經營書面契約(第三項)亦不適用三七五。
深度解讀
很多地主守著一塊農地不敢租出去,因為長輩交代過一句話:農地一旦租人就再也要不回來。這個恐懼來自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它讓承租人幾乎握有永久耕作權,地主想收回難如登天。但這條法律幫你把時間切成兩半:民國89年1月4日(西元2000年)以後新簽的農業用地租約,完全不適用三七五減租,改用農業發展條例加上土地法、民法的一般租賃規則,租約到期就是到期,該還地就還地。89年以前已經套上三七五或土地法舊約的,原則上維持舊規則,除非雙方另外講好。一句話:你手上農地能不能自由租、能不能收回,第一個要問的不是租約寫了什麼,是這份約是哪一年簽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租賃契約名詞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法規
- 土地法法規
- 民法法規
- 存續期間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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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