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20 條
- 1.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2.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 3.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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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以民國89年1月4日為界,之後簽的農地租約不適用三七五減租,到期可收回。
Q · 農地租出去到底還收不收得回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一項,民國89年1月4日(西元2000年)修正施行後新訂立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一律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改適用本條例及土地法、民法,租約到期不續租即可收回。89年以前已依三七五減租或土地法成立的舊約(第二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續約、終止仍依原法律;89年前的委託經營書面契約(第三項)亦不適用三七五。
白話解讀
很多地主守著一塊農地不敢租出去,因為長輩交代過一句話:農地一旦租人就再也要不回來。這個恐懼來自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它讓承租人幾乎握有永久耕作權,地主想收回難如登天。但這條法律幫你把時間切成兩半:民國89年1月4日(西元2000年)以後新簽的農業用地租約,完全不適用三七五減租,改用農業發展條例加上土地法、民法的一般租賃規則,租約到期就是到期,該還地就還地。89年以前已經套上三七五或土地法舊約的,原則上維持舊規則,除非雙方另外講好。一句話:你手上農地能不能自由租、能不能收回,第一個要問的不是租約寫了什麼,是這份約是哪一年簽的。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為農業用地租賃的新舊法分界規範,以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日為界:之後訂立的農地租約回歸本條例與土地法、民法的一般租賃規則,不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約束;之前已成立的三七五租約、舊土地法租約與委託經營契約,則依各該原有法律維持其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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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地租出去現在還能收回嗎?▾
89年1月4日後簽的新約不受三七五減租,租約到期不續租就能收回;89年前的三七五舊約收回門檻很高。
Q2三七五減租條例現在還有效嗎?▾
對89年前已成立的舊約仍有效;89年後新簽農地租約一律不適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才回頭引用。
Q3委託經營契約和農地租賃一樣受三七五保護嗎?▾
不一樣。89年前的委託經營書面契約明文不適用三七五,權利義務依當初書面約定,未約定才補用農發條例。
Q4怎麼知道我的農地租約適用哪套規則?▾
翻出租約正本看簽訂日期,落在89年1月4日哪一邊決定適用三七五舊制或農發條例新制。
Q589年前的三七五舊約能改成新約嗎?▾
可以。第二項保留「雙方另有約定」出口,出租人與承租人可協商一份新約定跳脫三七五僵化框架。
Q6買到有舊租約的農地要注意什麼?▾
盡職調查先查租約年份,89年前三七五舊約幾乎收不回、89年後新約到期可收回,價值差很大。
Q7農地新約沒約定的事情適用什麼法?▾
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依第一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補充。
Q8農地租約到期要怎麼通知不續租?▾
89年後新約建議租約到期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不再續約並保留送達證明,依約定或土地法期間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ew_lease_after89 | old_375_before89 | entrusted_mgmt_before89 |
|---|---|---|---|
| 適用法規 | 農發條例+土地法、民法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依書面約定,未約定補農發條例 |
| 三七五減租適用 | 不適用 | 適用 | 不適用 |
| 租約到期收回難度 | 低(到期不續租即可收回) | 高(須符合法定收回要件) | 依約定條件 |
| 承租/受託方保障強度 | 等同一般租賃 | 強(近永久耕作權) | 依書面約定,通常較弱 |
| 可否雙方另行約定變更 | 可(契約自由) | 可(第二項保留出口) | 可(本即依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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