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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