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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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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75 條
各級
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
核
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7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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