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75條授權主管機關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但金額必須依中央公告的收費標準,對不上的部分可要求出示依據。
Q · 申請農用證明,政府收的費用合理嗎?
要對得上中央公告的收費標準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5條,各級主管機關受理農地相關登記、核發證明文件,得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但金額必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的收費標準,不是承辦人員臨櫃喊價。對不上公告標準、或重複收取、溢收的部分,申請人有立場要求出示依據並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申請退還。
辦農地相關的登記、申請證明文件,政府不是免費服務你的。這條給了各級主管機關一個明確授權:受理你的申請、核發證明,可以向你收審查費、登記費、證明文件費。重點不在「要收費」這件事,而在「收多少有規矩」: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不是承辦人員臨櫃喊價。如果有人跟你收一筆說不出依據的費用,或金額跟公告標準對不上,你有立場當場質疑。規費的正當性來自一份公開的收費標準,看不到依據的收費,你不必照單全收,可以要求對方拿出法令出處。
農業發展條例第75條為農地行政規費的授權規範,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時,得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且收費標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公告,使農地申辦的各項收費具備可查證的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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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5條,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登記、核發證明文件可收審查費、登記費、證明文件費,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是公開的法規命令,可事先上主管機關網站查清楚再去申辦,避免臨櫃被收到對不上的金額。
看情況。若是機關溢收、重複收費或根本不該收的費用,依規費法相關規定可申請退還;但案件若已實際審查,即使最後沒核准,審查費通常不退。先搞清楚付的是審查費還是證明文件費,退費邏輯不同。
可以就無依據的部分質疑。可當場要求承辦指明依哪個項目、哪一條收費標準收取,沒有標準支撐的金額你有理由不繳,已繳的溢收部分可依規費法申請退還。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計算,含審查費或證明文件費;金額可事先上主管機關網站查清楚。
農地申辦規費的授權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收審查費、登記費、證明文件費,收費標準由中央訂定公告。
審查費付的是審查動作,登記費付的是登記作業,證明文件費付的是核發文件本身,三者退費邏輯不同。
收費標準是公開的法規命令,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訂定公告,可在其官網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向農地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公告標準繳審查費或證明文件費,繳費時索取收據。
保留繳費收據,要求承辦指明收費依據,依規費法相關規定向收費機關申請退還溢收部分。
申請前上主管機關網站查公告收費標準,臨櫃核對承辦報的金額是否一致。
可向其上級機關反映,或循訴願程序處理,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原則為5年。
審查費已實際審查通常不退;證明文件費若未核發或溢收可退,先確認自己付的是哪一種。
| 費用類型 | 付的是什麼 | 是否可退 | 典型情境 |
|---|---|---|---|
| 審查費 | 機關審查申請案這個動作 | 已實際審查通常不退,溢收除外 | 受理農用證明申請的審查作業 |
| 登記費 | 辦理登記的行政作業 | 未實際登記或溢收可退 | 農地相關登記事項 |
| 證明文件費 | 核發證明文件本身 | 未核發或溢收可退 | 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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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等,已明定主管機關為特定申請人辦理審查、許可及核發證明等事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使主管機關收取適額之規費有所依據,參照現行其他有關徵收規費法律條文之立法例,增列之。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等,已明定主管機關為特定申請人辦理審查、許可及核發證明等事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使主管機關收取適額之規費有所依據,參照現行其他有關徵收規費法律條文之立法例,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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