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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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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5 年 11 月 30 日
農業發展條例 第八章 附則
§ 75–77
共 3 條
第 75 條
開啟 ›
各級
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
核
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6 條
開啟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77 條
開啟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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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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