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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5 條(土地改良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2.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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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un68288
7 hou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1.建築物,屬於建築改良物之一 2.建築改良物,不屬於建築物 建築改良物範圍較廣 建築改良物是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包含房屋、橋樑、堤防等。 簡單來說,就是建在土地上的所有建築和相關工程設施,與土地有緊密的關聯,是土地上不動產的一部分。 更詳細的解釋👇 建築物: 指房屋、住宅、學校、工廠等,一切可供人居住、使用或活動的構造物. 工事: 指橋樑、堤防、道路、水溝等,是與建築物相關的工程設施. 與土地的關係: 建築改良物與土地是密切相關的,它們被視為一個整體,共同構成不動產.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的登記,也與土地的登記相關,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部分. 實務上的意義: 房屋稅: 房屋是建築改良物的一種,因此房屋稅是建築改良物稅的一種. 土地徵收: 當土地被徵收時,建築改良物也會受到影響,需要進行補償. 不動產交易: 在不動產交易中,建築改良物也是重要的交易對象,買賣雙方需要確認建築改良物的權利範圍. 登記: 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需要進行登記,才能確認其歸屬.
teddy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農作改良物非獨立物權標的, 無登記資格者皆非物。
taiyangli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具體的、灌水泥所做出來的人工結構(灌溉渠、排水渠)皆為工事。 而因帶來有水流進、排出的好處為農作改良物水利土壤之改良 然這些好處並無法以「物」來定義 此乃抽象獲益、無法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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