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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土地法 第 5 條(土地改良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2.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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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eddy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農作改良物非獨立物權標的, 無登記資格者皆非物。
taiyangli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具體的、灌水泥所做出來的人工結構(灌溉渠、排水渠)皆為工事。 而因帶來有水流進、排出的好處為農作改良物水利土壤之改良 然這些好處並無法以「物」來定義 此乃抽象獲益、無法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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