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三種:重建、整建和維護。重建是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同時安置住戶,改進公共設施,並且可以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整建則是指在更新單元內改建、修建或充實建築物的設備,同時改進公共設施。而維護則是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和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可以同時應用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具體的處理方式則根據實際情況和更新計畫來決定。例如,如果某個更新單元內的建築老舊需要重建,同時也需要進行整建以增加建築物的設備與功能,並且進行相應的維護工作以保持良好狀況,這樣的都市更新事業就同時包含了重建、整建和維護三種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立法理由一、明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及其內涵。 二、將都市更新之處理方式依其性質、實施手段及預定達成目標之不同,區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等三種方式,以肆應各種更新地區之需要。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有關都市更新事業之定義,已規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以經主管機關劃定或核准之「更新單元」為範圍,爰各款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
一、明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及其內涵。 二、將都市更新之處理方式依其性質、實施手段及預定達成目標之不同,區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等三種方式,以肆應各種更新地區之需要。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有關都市更新事業之定義,已規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以經主管機關劃定或核准之「更新單元」為範圍,爰各款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