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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4 條

  1. 1.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2. 2.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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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三種:重建、整建和維護。重建是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同時安置住戶,改進公共設施,並且可以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整建則是指在更新單元內改建、修建或充實建築物的設備,同時改進公共設施。而維護則是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和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可以同時應用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具體的處理方式則根據實際情況和更新計畫來決定。例如,如果某個更新單元內的建築老舊需要重建,同時也需要進行整建以增加建築物的設備與功能,並且進行相應的維護工作以保持良好狀況,這樣的都市更新事業就同時包含了重建、整建和維護三種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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