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三、都市更新計畫:指依本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四、都市更新事業: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單元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五、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 六、實施者: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七、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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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的定義,以下是對每個詞語的釋義: 1. 都市更新:根據本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2. 更新地區:根據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所規定的程序,在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 3. 都市更新計畫: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程序,明確規定應遵循的事項,作為制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 4. 都市更新事業:根據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單元範圍內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的活動。 5. 更新單元:指可以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範圍。 6. 實施者:指根據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政府機關、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或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7. 權利變換:指在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實施者或共同出資人以土地、建築物、其他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依照他們在更新前的權益價值比例和提供的資金額分配更新後的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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