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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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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第2條規定了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層級上,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這些政府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都市更新相關事項。例如,內政部在中央層級負責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層級負責執行都市更新計畫,而縣(市)政府在縣(市)層級負責監督和支援都市更新工作。

立法沿革 3

(0871022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都市更新之主管機關。

(0890407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參照其他法律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71022 制定)

明定都市更新之主管機關。

(089040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參照其他法律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8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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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