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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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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第2條規定了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層級上,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這些政府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都市更新相關事項。例如,內政部在中央層級負責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層級負責執行都市更新計畫,而縣(市)政府在縣(市)層級負責監督和支援都市更新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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