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都市更新條例第2條規定了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層級上,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上,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這些政府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都市更新相關事項。例如,內政部在中央層級負責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層級負責執行都市更新計畫,而縣(市)政府在縣(市)層級負責監督和支援都市更新工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都市更新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參照其他法律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明定都市更新之主管機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參照其他法律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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