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根據該法條,主管機關應該進行評估和調查,並依據研究結果決定是否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或改變都市更新計畫。其參考資料為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
立法理由一、都市更新地區具有權利人多、權利關係複雜以及所需投入之人力、財力相當龐大之特性,因此,過去辦理之都市更新,大多為小規模零星進行,導致投入龐大的人力、財力完成之都市更新案,對於都市整體再發展之助益不大,殊為可惜。有鑑於此,爰於本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推展都市更新工作時,應就全盤都市發展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劃定更新地區,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於都市更新計畫中,對實質環境做整體的規劃後,訂定適當規模之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或直接將都市更新地區劃分為多個適當規模的更新單元,統合公、私部門分頭實施都市更新,以兼顧都市更新事業之可行性及整體性。 二、都市生活中居民長久建立之社會、經濟關係,為都市社會安全和諧之基礎,因此,都市更新過程中,如何維繫居民既有社區網路並保存其人文特色,至關重要,爰於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及訂定整體性之都市更新計畫時,即應就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加以調查評估,研訂基本的處理策略,以作為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後,應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作為後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並將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內容移至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範,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各款之規定。
一、都市更新地區具有權利人多、權利關係複雜以及所需投入之人力、財力相當龐大之特性,因此,過去辦理之都市更新,大多為小規模零星進行,導致投入龐大的人力、財力完成之都市更新案,對於都市整體再發展之助益不大,殊為可惜。有鑑於此,爰於本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推展都市更新工作時,應就全盤都市發展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劃定更新地區,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於都市更新計畫中,對實質環境做整體的規劃後,訂定適當規模之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或直接將都市更新地區劃分為多個適當規模的更新單元,統合公、私部門分頭實施都市更新,以兼顧都市更新事業之可行性及整體性。 二、都市生活中居民長久建立之社會、經濟關係,為都市社會安全和諧之基礎,因此,都市更新過程中,如何維繫居民既有社區網路並保存其人文特色,至關重要,爰於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及訂定整體性之都市更新計畫時,即應就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加以調查評估,研訂基本的處理策略,以作為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主管機關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後,應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作為後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並將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內容移至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範,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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