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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地字第 2906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係指農作特別改良物,農舍非特別改良物

全文內容

查本案原供佃農無償使用之農舍應屬土地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建築改良物,至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所謂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應係指農作特別改良物而言,是項農舍應非屬農作特別改良物,依首開說明,承租人對出租人無償提供使用之農舍如需拆除重建時,應經出租人之同意。」紀錄在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內地字第 2906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係指農作特別改良物,農舍非特別改良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