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土地法4公有土地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400 條將公有土地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四個層級,各層級對應不同主管機關。

Q · 公有土地分哪幾種?要找誰申請?

公有土地分四級: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

依土地法第 400 條,公有土地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四個層級。國有土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直轄市有土地由市政府財政或地政單位管理;縣(市)有土地由縣市政府管理;鄉(鎮、市)有土地由鄉鎮市公所管理。2000 年精省後刪除「省有土地」層級,由原五層改為四層。

白話解讀

公有土地分四層: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這不是收藏家的分類樂趣,這個分層直接決定你跟誰打交道、能不能租、能不能買、要找誰申請。同一條小巷、同一塊空地,它屬於哪一層政府,對應的管理機關、法規細則、申請流程完全不同。你看上一塊政府的地想標租?先查它屬於哪一層。國有找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有找市政府財政局或地政局,縣市有找縣市政府,鄉鎮市有找公所。搞錯了,整個申請流程可能要重來。這條法律在 2000 年因應台灣省政府精省調整過一次,原本的「省有土地」刪除了,所以現在只剩四層而不是五層。

法律定性

公有土地(土地法第 400 條定義)指由各級政府機關以公法人身分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依管理主體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四個層級,分別由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以財產管理身分管轄,與一般私有土地在處分程序、收益使用、時效取得等面向皆有重大差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旁邊那塊地沒人用,我可以申請使用嗎?

可以嘗試,但要先查該地的所有權人欄位。私有的話要跟地主談;公有的話又要分哪一層:國有土地找國有財產署申請標租,直轄市有找市府財政或地政單位,縣市有找縣市政府,鄉鎮市有找公所。公有土地通常採「公開標租」而非「隨便申請」,要有參加競價的心理準備,金額以申報地價的一定比例為底價。

Q2公有土地可以買嗎?

部分可以。國有財產署每年會公告讓售某些國有土地,通常原合法使用人或鄰地所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也有類似讓售機制。關鍵字是「公告讓售」,上國產署網站和各縣市政府網站定期關注,實務上機會比一般人想的多,特別是畸零地、無法單獨使用的小塊土地。

Q3占用公有土地很久會變成我的嗎?

原則上不會。民法第 769 條以下的時效取得規定,在公有土地上有嚴格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實務見解,公用物原則上不適用時效取得)。長期占用通常只會累積使用補償金的債務,不會取得所有權。如果你有長期占用的情況,與其僥倖拖延,不如主動申請補辦租用或讓售,多數情況管理機關願意協商。

Q4公有土地是什麼?

由各級政府以公法人身分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依管理主體分四個層級。

Q5公有土地分哪幾種?

依土地法第 400 條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四個層級。

Q6什麼叫直轄市有土地?

由六都(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以直轄市政府名義持有的土地。

Q7為什麼沒有省有土地了?

2000 年配合台灣省政府精省組織調整,土地法第 400 條修正刪除省有層級。

Q8怎麼查土地是哪一級公有?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規費約 20 元),所有權人欄會記載層級。

Q9怎麼承租公有土地?

確認層級後找對應機關(國產署/市府/縣府/公所),多採公開標租程序競價取得。

Q10公有土地承租底價怎麼算?

通常以申報地價的一定比例計算(國有租金約 5%/年,地方各依自治條例)。

Q11公有土地申請讓售有什麼條件?

通常須為原合法使用人、鄰地所有人、或畸零地無法單獨使用情形。

Q12公有土地 vs 公用土地差在哪?

公有指所有權歸屬政府,公用指供公眾使用(道路、公園),可能同時存在或分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層級主管機關適用法規標租/讓售公告代表類型
國有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法國產署網站國家公有財產、退輔會土地、林務局林地
直轄市有土地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地政局各直轄市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市政府公報及網站市府機關用地、市有公園綠地
縣(市)有土地縣(市)政府各縣市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縣市政府公報縣市政府機關用地、縣市有閒置地
鄉(鎮、市)有土地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公所公告欄及網站鄉鎮市有道路、廣場、公墓、地方公益用地

主管機關

國有土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直轄市有土地
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地政局
縣(市)有土地
縣(市)政府
鄉(鎮、市)有土地
鄉(鎮、市)公所

適用法規

國有土地
國有財產法
直轄市有土地
各直轄市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縣(市)有土地
各縣市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鄉(鎮、市)有土地
各鄉鎮市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標租/讓售公告

國有土地
國產署網站
直轄市有土地
市政府公報及網站
縣(市)有土地
縣市政府公報
鄉(鎮、市)有土地
公所公告欄及網站

代表類型

國有土地
國家公有財產、退輔會土地、林務局林地
直轄市有土地
市府機關用地、市有公園綠地
縣(市)有土地
縣市政府機關用地、縣市有閒置地
鄉(鎮、市)有土地
鄉鎮市有道路、廣場、公墓、地方公益用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有財産法 + 地方自治法 — 公有財産(国有・都道府県有・市町村有)三層
韓國국유재산법 + 공유재산 및 물품 관리법 — 國有 + 地方自治團體有(廣域 / 基礎)
中國土地管理法 — 土地僅分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兩類,無多層公有結構
德國Bundes-, Landes-, Kreis-, Gemeindeeigentum(聯邦/邦/郡/鄉鎮四級公產體系)
法國Domaine public/privé de l'État +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國家公產 + 大區/省/市鎮三級地方公產)
美國Federal land / state land / county land / municipal land(聯邦 / 州 / 郡 / 市鎮四級公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614 制定)

本法未經規定或應修正之事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呈請國民政府依法增修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

(0890106 修正)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立法理由為調整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已無臺灣省有土地,爰刪除原「省有土地」文字;又為符合法律用語,爰將「市縣有土地」修正為「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有土地」修正為「鄉(鎮、市)有土地」。

(0190614 制定)

本法未經規定或應修正之事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呈請國民政府依法增修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

(0890106 修正)

為調整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已無臺灣省有土地,爰刪除原「省有土地」文字;又為符合法律用語,爰將「市縣有土地」修正為「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有土地」修正為「鄉(鎮、市)有土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