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4 條(公有土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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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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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所以沒有自己的土地,不適用土地法§25
sina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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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隆、新竹、嘉義(只有這三個)跟縣一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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