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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6535 號
要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前所投資之台北市煤氣有限公司,其所有之土地讓售應否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程序辦理乙案
主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前所投資之台北市煤氣有限公司,其所有之土地讓售應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五○四五號函。
二 按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或鄉鎮有土地,且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之土地 (參照土地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 。本件依來函所述,並依台北市政府提供之土地登記謄本 (影本) 所示,土地所有權既登記為台北市煤氣有限公司所有,而台北市煤氣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則該土地非屬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所稱之公有土地,其讓售自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