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15 條(改良物一併徵收之例外)
- 1.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另有規定者。 二、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
- 2.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 3.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得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拆除或遷移;逾期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並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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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15 條規定徵收土地時改良物原則一併徵收,但違章建築、投機種植等四款例外不予補償。
Q · 土地被徵收,地上的違建和種的樹政府要不要賠?
依土地法第 215 條第一項,徵收土地時改良物原則上一併徵收一併補償,但四款例外不予補償:法律另有規定者、所有人要求自行遷移者、建造時依法令不得建造者(違章建築)、農作數量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投機種植)。第三、四款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期滿後得通知限期拆遷,逾期由政府逕行除去不予補償。
白話解讀
你的地被徵收了,那地上的房子、種的果樹、養的魚、蓋的鐵皮工廠呢?這些統稱為「土地改良物」,原則上跟著土地一起被徵收,政府要付你補償金。原則簡單,但這條的重點在那個「但是」:四種情況下,改良物不能跟著徵收。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三款:「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翻譯成白話,就是違章建築。如果你的鐵皮加蓋、頂樓違建、未經申請的擴建被認定為違建,政府徵收土地時不會付你一毛錢的改良物補償,還可以直接通知你限期拆除,逾期由政府代拆,你連拆除費都拿不回來。第四款農作改良物的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也是個陷阱:政府在徵收公告前你才急著種上滿滿的果樹想要拿補償,這種「投機式種植」會被認定不予補償。這條在徵收實務中是最容易踩雷的一條,多數地主到拿到補償金額才發現自己的「改良物」沒被算進去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15 條為土地徵收改良物連帶處理之原則性規範,建立「改良物一併徵收原則」加「四款除外規定」之雙層結構,明定違章建築及投機式農作改良物不予補償,並授權地政機關於公告期滿後逕行除去之程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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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是違章建築,被徵收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到嗎?▾
原則上對違建的補償金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實務上各縣市有「違建補償基準」,依違建年代、建材成本給予「拆遷救濟金」(性質上不是補償,是行政救濟金),金額遠低於合法建物補償。內行人提示:拆遷救濟金不會主動給,要主動申請,且各縣市規定不一。徵收公告後立刻去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地政局問清楚適用標準,能拿一筆是一筆。
Q2徵收公告前種的果樹算改良物嗎?種多少政府才會認為是「正常種植」?▾
正常種植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當地慣行種植密度、品種來認定。例如台南文旦每分地正常密度約 30-40 棵,你種 200 棵就會被認定「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內行人提示:徵收計畫公告通常會先有風聲(都市計畫變更、地方說明會),如果你打算密集種植,至少要在公告前一年完成,並保留購買發票、種植日期紀錄,才能擋掉「投機式種植」的指控。
Q3徵收公告期滿政府要拆我違建,我能拒絕嗎?▾
依本條第三項,第三、四款的改良物在公告期滿後,政府可以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拆除,逾期由政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並不予補償。法律上不能拒絕,強行阻擋還可能涉及妨害公務。內行人提示:拆除前最有價值的動作是搶救可變現的物件(鐵皮、磁磚、家具、設備),政府代拆只負責清空,不會幫你保留任何東西。逾期被代拆,拆除費和搬遷費都得自己吞。
Q4土地法 215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徵收時改良物應一併徵收的原則,但設四款例外不予補償:法律另有規定、自行遷移、違章建築、投機種植。
Q5什麼叫「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指建物建造當時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沒有建照與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認定時點是建造當下,不是現在。
Q6農作改良物指什麼?▾
包括土地上之果樹、林木、農作物及相關種植設施,依平均地權條例與當地慣行密度計算補償。
Q7什麼叫「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
農作品種、種植密度、株數明顯超越當地慣行種植標準,常見於徵收公告前後突擊密植以圖補償的投機行為。
Q8違建被徵收怎麼爭取拆遷救濟金?▾
徵收公告後立刻到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地政局申請拆遷救濟金,提供違建年代證明(房屋稅單、舊地籍圖、空照圖),依各縣市違建救濟基準計算金額。
Q9改良物補償金額怎麼算?▾
建物依重建價格扣除折舊(土地徵收條例 31 條),農作依當地正常產量收益乘以剩餘年限,設施依殘值,由地政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估算。
Q10對補償清單有異議怎麼提?▾
於補償公告期間 30 日內以書面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附上漏列改良物清單與佐證(建照、發票、照片),逾期不得再爭執。
Q11怎麼證明建物建造時依法令可以建造?▾
保留建照影本、施工照片、繳費收據、鄰居證詞、舊空照圖、歷年房屋稅單,向地政機關證明建造當時符合當時法令而非現行法令。
Q12土地法 215 vs 土地徵收條例哪個適用?▾
土地徵收條例 2000 年制定後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土地法 215 為原則性殘留規範,補償計算實務上用條例 31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compensation_basis | result |
|---|---|---|
| 合法建物 | 土地法 215 一項本文 + 土地徵收條例 31 條 | 全額補償(重建價格扣除折舊) |
| 原合法後加蓋(合法+違建混合) | 合法部分依本文、加蓋依第三款 | 合法部分全額補償,加蓋部分零補償 |
| 建造時即違建 | 第一項第三款 | 不予補償,可申請各縣市拆遷救濟金 |
| 正常種植農作 | 本文 + 平均地權條例 34 條 | 依當地價格全額補償 |
| 投機式密植 | 第一項第四款 | 不予補償,可能影響整體議價空間 |
| 所有人要求自行遷移 | 第一項第二款 | 改良物不徵收,由所有人自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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