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44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係就『徵收土地之使用期限』而為規定,似未含有『徵收土地上之建物及改良物可免為一併徵收或可分期徵收』之義,且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縱土地與其改良物非必於同一時間徵收,亦應儘速徵收

全文內容

本件疑義,本部已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以法 83 律字第○五七四三號函表示意見略謂:「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係就『徵收土地之使用期限』而為規定,似未含有『徵收土地上之建物及改良物可免為一併徵收或可分期徵收』之義」,且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係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所明定,縱土地與其改良物非必於同一時間徵收,亦應儘速徵收。至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對於改良物不能一併徵收,似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經費困難,對於改良物不能一併徵收,似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號解釋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44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係就『徵收土地之使用期限』而為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