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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法214保留徵收期間

快速跳轉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交通或國防事業可延長五年。

Q · 土地被保留徵收幾年後會自動解除?

三年,最長加延五年共八年

依土地法第214條,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政府未正式啟動徵收即視為廢止。但屬於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事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換言之,政府凍結私人土地的最長天花板為三年加五年共八年,期滿後法律效力自動消滅,地主即可申請塗銷保留徵收註記。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政府可以「先卡位」你的土地,這條告訴你卡位有時間限制。三年。從公告保留徵收那天起算,三年內政府如果沒有正式啟動徵收程序,依本條規定「視為廢止」,你的地自動解凍。但有個但書:如果是為了「交通建設」或「國防設備」,政府可以申請延長一次,最多再五年。所以最長八年,是政府能凍結你土地的天花板。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你不知道這條,你就會以為保留徵收是無止盡的,地一被劃就完蛋了。但其實時間在你這邊,每天都在倒數。三年到期那一天,如果政府沒動作,你的地就翻身了。但這個翻身不會自動公告給你,地政機關通常不會主動通知。你必須自己盯著日期、自己提出查詢,才能拿回該屬於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214條為保留徵收期間限制條款,建立「三年原則 + 五年延長 + 期滿視為廢止」三層期限節制架構:保留徵收原則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法律上即視為廢止;但限於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兩類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最長五年,構成台灣土地徵收法制中私有財產權的時間節制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留徵收期滿政府沒徵收,地是不是自動解凍?

法律效果上是的,土地法第214條明文「視為廢止」,期滿那天起保留徵收的法律效力消滅。但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不會自動消失,要等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內行人提示:期滿後不要被動等待,主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保留徵收註記。如果機關拖延,可以發函催促,必要時依本條向上級機關訴願。記住:法律效果已發生,他們只是辦手續而已。

Q2我的地被延長保留徵收,理由寫「興辦水利建設」,這合法嗎?

可能不合法。土地法第214條明文規定只有「開闢交通路線」(第213條第1款)和「國防設備」(第4款)兩種事業可以延長保留徵收。水利建設屬於公用事業(第2款),依本條不能延長。如果你的延長公文寫的是這類理由,30日內提訴願有相當勝算。內行人提示:訴願書要明確指出「本案不符合第214條但書之延長要件」,引用條號比泛泛說「不服」有效十倍。

Q3保留徵收期間我的地被徵收了,補償金額怎麼算?地價以哪個時點為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所以保留徵收期間長短不影響補償地價的計算時點,徵收當下的公告地價才是基準。內行人提示:保留徵收期間長導致地價變動,是地主自負風險。如果擔心地價走低時被徵收吃虧,沒辦法靠時間操作避免,但可以在徵收公告期間積極爭取加成、附帶損失補償等空間。

Q4保留徵收期間是什麼?

政府公告未來可能徵收土地後到正式徵收前的凍結期,依土地法第214條原則三年最長八年,期滿視為廢止。

Q5視為廢止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特定事實發生時,原合法處分效力自動消滅,無須機關另行作成廢止處分。期滿那天起保留徵收法律效力即消滅。

Q6保留徵收和正式徵收差在哪?

保留徵收是政府預告未來可能徵收的凍結期,土地所有權未移轉;正式徵收是支付補償後土地所有權移轉政府。

Q7什麼是「但書」延長要件?

本條但書限定僅「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兩類事業可申請延長保留徵收期間,最多五年一次。

Q8怎麼知道我的地被保留徵收?

查地政事務所謄本看是否有保留徵收註記,或查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亦可至縣市政府公報查公告。

Q9保留徵收期滿怎麼申請塗銷註記?

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附上保留徵收公告影本與期滿證明,依本條視為廢止效力辦理。

Q10對延長處分不服怎麼辦?

送達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書明確指出「本案不符合土地法第214條但書延長要件」,引用條號比泛說有效十倍。

Q11保留徵收期間如何使用土地?

可使用收益、出租,但禁止變更地形地貌或興建改良物(避免後續補償糾紛),買賣時對買方有告知義務。

Q12土地法214 vs 土地徵收條例期限規定差在哪?

土地法為一般法,徵收條例為特別法。徵收條例第5條另有保留徵收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但土地法214條基本期限原則仍為實務參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原則期間(不得延長)可延長期間(最長5年)
事業類型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第213條第2、3款)開闢交通路線、國防設備(第213條第1、4款)
最長保留期間3年3+5=8年
延長申請程序不適用申請核定,最多1次
期滿法律效果視為廢止視為廢止

原則期間(不得延長)

事業類型
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第213條第2、3款)
最長保留期間
3年
延長申請程序
不適用
期滿法律效果
視為廢止

可延長期間(最長5年)

事業類型
開闢交通路線、國防設備(第213條第1、4款)
最長保留期間
3+5=8年
延長申請程序
申請核定,最多1次
期滿法律效果
視為廢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TW土地法 第214條(保留徵收期間限制 3+5 年)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29条(事業認定の失効 - 1年内未申請收用裁決即失效)
韓國토지보상법 제24조(사업인정의 실효 - 1년 내 미신청 시 실효)
德國BauGB §§ 14-17(Veränderungssperre - 變更禁止期最長 2+1+1=4 年)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L230-3(droit de délaissement - 1 年內處理權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614 制定)

土地重劃,由地政機關製定土地重劃計劃書,重劃地圖,並規定重劃地段之最小面積單位,呈請地方政府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前條保留征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征收,視為撤銷。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呈請核定延長保留征收期間,但延長期間至多五年。

(0901012 修正)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原條文逾保留徵收期間不徵收,視為「撤銷」之規定,修正為逾保留徵收期間不徵收,視為「廢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0190614 制定)

土地重劃,由地政機關製定土地重劃計劃書,重劃地圖,並規定重劃地段之最小面積單位,呈請地方政府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前條保留征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征收,視為撤銷。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呈請核定延長保留征收期間,但延長期間至多五年。

(0901012 修正)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原條文逾保留徵收期間不徵收,視為「撤銷」之規定,修正為逾保留徵收期間不徵收,視為「廢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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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14 條規定:「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