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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14 條(保留徵收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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