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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14 條(保留徵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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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交通或國防事業可延長五年。

Q · 土地被保留徵收幾年後會自動解除?

三年,最長加延五年共八年

依土地法第214條,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政府未正式啟動徵收即視為廢止。但屬於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事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換言之,政府凍結私人土地的最長天花板為三年加五年共八年,期滿後法律效力自動消滅,地主即可申請塗銷保留徵收註記。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政府可以「先卡位」你的土地,這條告訴你卡位有時間限制。三年。從公告保留徵收那天起算,三年內政府如果沒有正式啟動徵收程序,依本條規定「視為廢止」,你的地自動解凍。但有個但書:如果是為了「交通建設」或「國防設備」,政府可以申請延長一次,最多再五年。所以最長八年,是政府能凍結你土地的天花板。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你不知道這條,你就會以為保留徵收是無止盡的,地一被劃就完蛋了。但其實時間在你這邊,每天都在倒數。三年到期那一天,如果政府沒動作,你的地就翻身了。但這個翻身不會自動公告給你,地政機關通常不會主動通知。你必須自己盯著日期、自己提出查詢,才能拿回該屬於你的權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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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14 條規定:「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