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14 條(保留徵收期間)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交通或國防事業可延長五年。
Q · 土地被保留徵收幾年後會自動解除?
依土地法第214條,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政府未正式啟動徵收即視為廢止。但屬於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事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換言之,政府凍結私人土地的最長天花板為三年加五年共八年,期滿後法律效力自動消滅,地主即可申請塗銷保留徵收註記。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政府可以「先卡位」你的土地,這條告訴你卡位有時間限制。三年。從公告保留徵收那天起算,三年內政府如果沒有正式啟動徵收程序,依本條規定「視為廢止」,你的地自動解凍。但有個但書:如果是為了「交通建設」或「國防設備」,政府可以申請延長一次,最多再五年。所以最長八年,是政府能凍結你土地的天花板。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你不知道這條,你就會以為保留徵收是無止盡的,地一被劃就完蛋了。但其實時間在你這邊,每天都在倒數。三年到期那一天,如果政府沒動作,你的地就翻身了。但這個翻身不會自動公告給你,地政機關通常不會主動通知。你必須自己盯著日期、自己提出查詢,才能拿回該屬於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214條為保留徵收期間限制條款,建立「三年原則 + 五年延長 + 期滿視為廢止」三層期限節制架構:保留徵收原則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法律上即視為廢止;但限於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兩類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最長五年,構成台灣土地徵收法制中私有財產權的時間節制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期滿日 + 延長合法性判斷 + 是否可提訴願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留徵收期滿政府沒徵收,地是不是自動解凍?▾
法律效果上是的,土地法第214條明文「視為廢止」,期滿那天起保留徵收的法律效力消滅。但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不會自動消失,要等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內行人提示:期滿後不要被動等待,主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保留徵收註記。如果機關拖延,可以發函催促,必要時依本條向上級機關訴願。記住:法律效果已發生,他們只是辦手續而已。
Q2我的地被延長保留徵收,理由寫「興辦水利建設」,這合法嗎?▾
可能不合法。土地法第214條明文規定只有「開闢交通路線」(第213條第1款)和「國防設備」(第4款)兩種事業可以延長保留徵收。水利建設屬於公用事業(第2款),依本條不能延長。如果你的延長公文寫的是這類理由,30日內提訴願有相當勝算。內行人提示:訴願書要明確指出「本案不符合第214條但書之延長要件」,引用條號比泛泛說「不服」有效十倍。
Q3保留徵收期間我的地被徵收了,補償金額怎麼算?地價以哪個時點為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所以保留徵收期間長短不影響補償地價的計算時點,徵收當下的公告地價才是基準。內行人提示:保留徵收期間長導致地價變動,是地主自負風險。如果擔心地價走低時被徵收吃虧,沒辦法靠時間操作避免,但可以在徵收公告期間積極爭取加成、附帶損失補償等空間。
Q4保留徵收期間是什麼?▾
政府公告未來可能徵收土地後到正式徵收前的凍結期,依土地法第214條原則三年最長八年,期滿視為廢止。
Q5視為廢止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特定事實發生時,原合法處分效力自動消滅,無須機關另行作成廢止處分。期滿那天起保留徵收法律效力即消滅。
Q6保留徵收和正式徵收差在哪?▾
保留徵收是政府預告未來可能徵收的凍結期,土地所有權未移轉;正式徵收是支付補償後土地所有權移轉政府。
Q7什麼是「但書」延長要件?▾
本條但書限定僅「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兩類事業可申請延長保留徵收期間,最多五年一次。
Q8怎麼知道我的地被保留徵收?▾
查地政事務所謄本看是否有保留徵收註記,或查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亦可至縣市政府公報查公告。
Q9保留徵收期滿怎麼申請塗銷註記?▾
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附上保留徵收公告影本與期滿證明,依本條視為廢止效力辦理。
Q10對延長處分不服怎麼辦?▾
送達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書明確指出「本案不符合土地法第214條但書延長要件」,引用條號比泛說有效十倍。
Q11保留徵收期間如何使用土地?▾
可使用收益、出租,但禁止變更地形地貌或興建改良物(避免後續補償糾紛),買賣時對買方有告知義務。
Q12土地法214 vs 土地徵收條例期限規定差在哪?▾
土地法為一般法,徵收條例為特別法。徵收條例第5條另有保留徵收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但土地法214條基本期限原則仍為實務參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則期間(不得延長) | 可延長期間(最長5年) |
|---|---|---|
| 事業類型 | 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第213條第2、3款) | 開闢交通路線、國防設備(第213條第1、4款) |
| 最長保留期間 | 3年 | 3+5=8年 |
| 延長申請程序 | 不適用 | 申請核定,最多1次 |
| 期滿法律效果 | 視為廢止 | 視為廢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