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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土地法第214條有關保留徵收期限之規定,需有依同法第213條第2項規定,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之情形者,始有其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及其劃設後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自無上開土地法第214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