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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土地法第214條有關保留徵收期限之規定,需有依同法第213條第2項規定,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之情形者,始有其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及其劃設後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自無上開土地法第214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