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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13 條(保留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2.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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