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13 條(保留徵收)
- 1.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 2.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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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13 條規範保留徵收,政府僅能因交通路線、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國防設備四款理由凍結土地使用權。
Q · 我的土地被保留徵收能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 213 條,政府只能因「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四種理由保留徵收土地。第一步調閱完整徵收計畫文件,確認徵收理由是否屬四款內;若不在內,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即使理由合法,第 214 條規定保留徵收最長三年(國防或交通事業可延長至八年),期滿未正式徵收土地即解凍。期間內主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地價稅減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準備蓋自住宅,建照都申請好了。某天政府公告說:這塊地未來可能要拿去蓋捷運、學校、軍事用地之一。注意,是「未來」,不是「現在」。但從這一刻起,你不能蓋房子、不能改變使用方式,地就被「凍」在那裡。這就是保留徵收。它是政府預先卡位用的工具:先告訴你「這塊地我以後要徵」,但暫時不付錢、不接管,等到要用時再正式徵收。對你來說最痛的不是最後被徵走(那會給補償),而是中間這段「凍結期」:地還是你的,但你什麼都不能做,繳稅還是你繳,但用途已經被別人決定了。這條法律列出了四種政府才能動用這個權力的情境:交通、公用事業、新都市、國防。其他理由都不行。
法律定性
保留徵收(土地法第 213 條)是政府為未來公益事業需用土地,預先公告徵收範圍並凍結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政府須符合四款情形之一: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超越四款理由即屬違法。期間內土地仍屬地主,但禁止任何妨礙徵收之使用,受限制最長三年(國防或交通事業可延長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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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土地被劃入保留徵收,這段期間還要繳地價稅嗎?▾
土地還登記在你名下,原則上稅還是你繳。但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規定,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徵收性質類似)期間,地價稅按千分之六計徵,沒被使用的話可以免稅。內行人提示:很多地主不知道這個減免要主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不會自動套用。每年五月之前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
Q2保留徵收期間我能不能賣掉這塊地?▾
法律上沒有禁止你賣,但實務上很難賣到合理價格。買家一查登記謄本看到註記就會壓價或退場。如果你急著脫手,會比市價低三成以上是常態。內行人提示:與其賤價賣,不如等三年期滿。如果政府沒在期限內正式徵收,依本法第 214 條視為廢止,註記解除後土地就回到正常狀態。
Q3徵收和保留徵收差在哪?▾
徵收是政府已經要拿走你的土地,付錢、接管、過戶一氣呵成。保留徵收是政府先說「我以後可能要徵」,地還在你名下,但凍結你的使用權,最長三年(第 214 條)。差別在:徵收當下你拿到補償金但失去地,保留徵收當下你還是地主但拿不到一毛錢還不能用地。內行人提示:被保留徵收,不要呆等政府上門,主動關注期限和徵收計畫進度,可能在期限末段政府放棄徵收,你的地就解凍了。
Q4土地法第 213 條保留徵收是什麼?▾
政府為未來公益事業預先公告徵收範圍並禁止地主妨礙使用的制度,地仍屬地主但使用權被凍結,等到要用時再正式徵收。
Q5保留徵收和一般徵收差在哪?▾
一般徵收當下補償並過戶,保留徵收是預告凍結但不付錢不接管。保留徵收最久三年,到期沒用就解凍。
Q6什麼叫「妨礙徵收之使用」?▾
會使將來實際徵收成本增加或實施困難的土地利用,例如新建建築、改建增建、種植深根作物。
Q7保留徵收四款理由是哪四款?▾
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其他理由(如景觀、綠地、未來規劃)都不合法。
Q8我的地被保留徵收怎麼辦?▾
調閱徵收計畫文件→比對四款理由→不在範圍 30 日提訴願→屬內申請地價稅減免並追蹤三年期限。
Q9怎麼查我的地有沒有被保留徵收?▾
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看是否有保留徵收註記。費用約 100 元。
Q10保留徵收期間還要繳地價稅嗎?▾
原則照繳,但符合條件可按千分之六計徵,未實際使用得免徵。每年 5 月底前向稅捐稽徵處主動申請才會適用。
Q11保留徵收期間能不能賣地?▾
法律未禁止,但謄本上的註記會壓低成交價,實務上常比市價低三成以上。建議等期滿後再賣。
Q12保留徵收 vs 區段徵收差在哪?▾
保留徵收(213)是預告凍結特定地塊,最長三年;區段徵收(212)是整片區段重新規劃,徵收後抵價地或現金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保留徵收 | 一般徵收 | 區段徵收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
| 法源 | 土地法 213 | 土地法 208 | 土地法 212 | 都市計畫法 50 |
| 標的範圍 | 未來特定事業預定地 | 已確定事業用地 | 整片區段重新規劃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
| 補償時點 | 正式徵收時才補償 | 徵收公告後補償 | 抵價地或現金補償 | 正式徵收時補償 |
| 期間限制 | 最長 3 年(特殊 8 年) | 程序完成即終結 | 程序完成即終結 | 原則無上限 |
| 對地主限制 | 禁妨礙徵收之使用 | 土地過戶國庫 | 土地過戶後重劃 | 禁止建築與改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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