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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213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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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2. 2.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13 條規範保留徵收,政府僅能因交通路線、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國防設備四款理由凍結土地使用權。

Q · 我的土地被保留徵收能怎麼辦?

查徵收理由是否屬四款內,不在就訴願;屬內等三年期滿

依土地法第 213 條,政府只能因「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四種理由保留徵收土地。第一步調閱完整徵收計畫文件,確認徵收理由是否屬四款內;若不在內,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即使理由合法,第 214 條規定保留徵收最長三年(國防或交通事業可延長至八年),期滿未正式徵收土地即解凍。期間內主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地價稅減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準備蓋自住宅,建照都申請好了。某天政府公告說:這塊地未來可能要拿去蓋捷運、學校、軍事用地之一。注意,是「未來」,不是「現在」。但從這一刻起,你不能蓋房子、不能改變使用方式,地就被「凍」在那裡。這就是保留徵收。它是政府預先卡位用的工具:先告訴你「這塊地我以後要徵」,但暫時不付錢、不接管,等到要用時再正式徵收。對你來說最痛的不是最後被徵走(那會給補償),而是中間這段「凍結期」:地還是你的,但你什麼都不能做,繳稅還是你繳,但用途已經被別人決定了。這條法律列出了四種政府才能動用這個權力的情境:交通、公用事業、新都市、國防。其他理由都不行。

法律定性

保留徵收(土地法第 213 條)是政府為未來公益事業需用土地,預先公告徵收範圍並凍結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政府須符合四款情形之一: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超越四款理由即屬違法。期間內土地仍屬地主,但禁止任何妨礙徵收之使用,受限制最長三年(國防或交通事業可延長至八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土地被劃入保留徵收,這段期間還要繳地價稅嗎?

土地還登記在你名下,原則上稅還是你繳。但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規定,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徵收性質類似)期間,地價稅按千分之六計徵,沒被使用的話可以免稅。內行人提示:很多地主不知道這個減免要主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不會自動套用。每年五月之前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

Q2保留徵收期間我能不能賣掉這塊地?

法律上沒有禁止你賣,但實務上很難賣到合理價格。買家一查登記謄本看到註記就會壓價或退場。如果你急著脫手,會比市價低三成以上是常態。內行人提示:與其賤價賣,不如等三年期滿。如果政府沒在期限內正式徵收,依本法第 214 條視為廢止,註記解除後土地就回到正常狀態。

Q3徵收和保留徵收差在哪?

徵收是政府已經要拿走你的土地,付錢、接管、過戶一氣呵成。保留徵收是政府先說「我以後可能要徵」,地還在你名下,但凍結你的使用權,最長三年(第 214 條)。差別在:徵收當下你拿到補償金但失去地,保留徵收當下你還是地主但拿不到一毛錢還不能用地。內行人提示:被保留徵收,不要呆等政府上門,主動關注期限和徵收計畫進度,可能在期限末段政府放棄徵收,你的地就解凍了。

Q4土地法第 213 條保留徵收是什麼?

政府為未來公益事業預先公告徵收範圍並禁止地主妨礙使用的制度,地仍屬地主但使用權被凍結,等到要用時再正式徵收。

Q5保留徵收和一般徵收差在哪?

一般徵收當下補償並過戶,保留徵收是預告凍結但不付錢不接管。保留徵收最久三年,到期沒用就解凍。

Q6什麼叫「妨礙徵收之使用」?

會使將來實際徵收成本增加或實施困難的土地利用,例如新建建築、改建增建、種植深根作物。

Q7保留徵收四款理由是哪四款?

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其他理由(如景觀、綠地、未來規劃)都不合法。

Q8我的地被保留徵收怎麼辦?

調閱徵收計畫文件→比對四款理由→不在範圍 30 日提訴願→屬內申請地價稅減免並追蹤三年期限。

Q9怎麼查我的地有沒有被保留徵收?

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看是否有保留徵收註記。費用約 100 元。

Q10保留徵收期間還要繳地價稅嗎?

原則照繳,但符合條件可按千分之六計徵,未實際使用得免徵。每年 5 月底前向稅捐稽徵處主動申請才會適用。

Q11保留徵收期間能不能賣地?

法律未禁止,但謄本上的註記會壓低成交價,實務上常比市價低三成以上。建議等期滿後再賣。

Q12保留徵收 vs 區段徵收差在哪?

保留徵收(213)是預告凍結特定地塊,最長三年;區段徵收(212)是整片區段重新規劃,徵收後抵價地或現金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保留徵收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源土地法 213土地法 208土地法 212都市計畫法 50
標的範圍未來特定事業預定地已確定事業用地整片區段重新規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補償時點正式徵收時才補償徵收公告後補償抵價地或現金補償正式徵收時補償
期間限制最長 3 年(特殊 8 年)程序完成即終結程序完成即終結原則無上限
對地主限制禁妨礙徵收之使用土地過戶國庫土地過戶後重劃禁止建築與改變使用

保留徵收

法源
土地法 213
標的範圍
未來特定事業預定地
補償時點
正式徵收時才補償
期間限制
最長 3 年(特殊 8 年)
對地主限制
禁妨礙徵收之使用

一般徵收

法源
土地法 208
標的範圍
已確定事業用地
補償時點
徵收公告後補償
期間限制
程序完成即終結
對地主限制
土地過戶國庫

區段徵收

法源
土地法 212
標的範圍
整片區段重新規劃
補償時點
抵價地或現金補償
期間限制
程序完成即終結
對地主限制
土地過戶後重劃

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源
都市計畫法 50
標的範圍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補償時點
正式徵收時補償
期間限制
原則無上限
對地主限制
禁止建築與改變使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 28 条之 3(事業認定告示後の土地形質変更等の制限)
韓國公益事業을 위한 土地 등의 取得 및 補償에 관한 法律 第 25 條(사업인정 고시 후의 토지 등의 보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47 條(土地徵收公告後不得改變原用途)
德國Baugesetzbuch(BauGB)§ 14(Veränderungssperre 變更禁止令)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icles L.230-1 à L.230-6(zones de réserve foncière / emplacements réservés)
美國Federal Land Policy and Management Act (FLPMA), 43 U.S.C. § 1714(land withdrawal for public reserv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應為重劃之土地就其互相連接者,編成重劃地區。   經政府指定為特別使用之地段,得不編入重劃地區。

(0350323 全文修正)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 核定名詞
(0190614 制定)

應為重劃之土地就其互相連接者,編成重劃地區。   經政府指定為特別使用之地段,得不編入重劃地區。

(0350323 全文修正)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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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13 條規定:「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