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內容
按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業經於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令修正予以刪除。查上開條文取得期限之刪除意旨,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按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業經於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令修正予以刪除。查上開條文取得期限之刪除意旨,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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