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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內容

按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業經於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令修正予以刪除。查上開條文取得期限之刪除意旨,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由內政部於民國 79 年 04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