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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12 條(區段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左列各款之一征收土地,得為區段征收。 一、實施國家經濟政策。 二、新設都市地域。 三、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事業。
  2. 前項區段征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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