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11 條(聲請徵收土地應證明之事項)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11 條要求需用土地人聲請徵收前,必須證明興辦事業已取得主管機關法令許可,缺許可即構成徵收瑕疵。
Q · 別人要徵收我的地,我可以查什麼?
查對方有沒有事業法令許可
依土地法第 211 條,需用土地人聲請徵收前,必須先證明其興辦之事業已取得法令許可(如教育部設校核准、經濟部開發核准、電業籌設許可等)。被徵收人收到徵收通知或協議價購時,第一步是書面要求對方出示許可文件影本,並向發給許可的主管機關申請資訊公開驗證。許可未取得、過期或範圍不符,徵收聲請即有重大瑕疵,可在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異議方式指出。
白話解讀
211 條是徵收程序裡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條,但它的份量像個守門員。它規定:需用土地人想徵收你的地之前,要先證明他「興辦的事業已經得到法令許可」。換成大白話:你不能只是「想做」一個事業就跑來徵收人民的地,你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的核准函、特許執照、營運許可,這些文件才是徵收聲請的入場券。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它是你檢查徵收合法性的第一道閘門。一個徵收案到你面前,第一件事不是看補償金多少,而是查需用土地人手上有沒有「事業已得法令許可」的文件。沒有?這個徵收從根本上就有缺陷。實務上很多徵收爭議的勝負,從這道門檻就已經決定。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於聲請徵收土地時,應證明其興辦之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本條為徵收聲請的入口要件,要求徵收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之證明文件(如設校核准、開發核准、電業籌設許可),未提出即構成徵收聲請的程序瑕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徵收方真的有「事業已得法令許可」?
三個動作:第一,書面要求需用土地人出示許可文件影本;第二,向發給許可的主管機關(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等)申請資訊公開驗證;第三,比對許可內容是否涵蓋本徵收的具體事業範圍。許可文件的「許可期限」是常被忽略的細節,若許可已過期或在徵收程序中過期未展延,徵收基礎也會有瑕疵。
Q2如果徵收方拿不出許可文件,徵收會被擋下來嗎?
理論上會。本條規定許可文件是徵收聲請的法定要件之一,沒有的話徵收主管機關應該駁回聲請。但實務上要被徵收人主動指出才會被認真審查。在徵收公告期間就以書面異議方式指出許可文件問題,比等到徵收處分作成後再爭執強得多。前者讓主管機關在審查階段就要回應,後者要走訴願訴訟才能翻案。
Q3土地法第 211 條是什麼?
徵收程序的入口審查條款,要求需用土地人聲請徵收前必須證明興辦事業已取得主管機關法令許可,是徵收合法性的第一道閘門。
Q4什麼是「事業已得法令許可」?
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該作用法核發之事業核准文件,例如教育部設校核准、經濟部開發核准、交通部 BOT 籌設許可、電業法籌設許可等正式公文。
Q5需用土地人是什麼意思?
聲請徵收土地的主體,含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特許民間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私人興辦人,不限政府身份。
Q6211 條和土地徵收條例 13 條有什麼關係?
211 條為徵收的原則性入口要件,土徵條例 13 條是現行徵收實務的具體申請文件清單,後者承襲前者精神並具體化,現行案件以土徵條例 13 為主要依據。
Q7怎麼查徵收方是否真的有事業許可?
第一步書面要求對方出示許可文件影本,第二步向發給許可的主管機關申請資訊公開,第三步比對許可內容、期限與徵收事業範圍。
Q8對方拿不出許可怎麼辦?
把拒絕事實書面記錄(最好用存證信函或書面異議),在徵收公告 30 日內向徵收核准機關提異議書,主張 211 條許可瑕疵。
Q9提異議要花多少錢?
書面異議本身免費,存證信函約 200-300 元,後續訴願階段委任律師約 6-12 萬起,行政訴訟階段 15 萬起。
Q10怎麼證明對方許可有瑕疵?
向許可機關申請資訊公開取得文件正本副本,比對許可期限、許可事業範圍、徵收事業範圍三項,任一不符即為瑕疵證據。
Q11土地法 211 vs 土地徵收條例 13 哪個適用?
土地徵收條例為特別法優先適用(民國 89 年起),現行徵收案以土徵條例 13 為操作依據,但 211 條仍為原則性條款保留適用空間。
Q12土地法 211 vs 都更條例 25-1 差在哪?
211 條為一般徵收要件,都更 25-1 為都市更新案的特殊徵收程序,後者文件要求與審查標準有都更專屬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土地法 211 | 土地徵收條例 13 | 都市更新條例 25-1 |
|---|---|---|---|
| 適用範圍 | 原則性要件,所有徵收聲請皆適用 | 現行徵收實務主要依據,列具體申請文件清單 | 都市更新案的特別徵收程序 |
| 證明文件種類 | 興辦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抽象表述) | 事業計畫核准函、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使用計畫書、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 | 都更事業計畫核定文件 |
| 聲請主體 | 需用土地人(含國營事業、特許民間業者) | 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 | 實施者(含都更會、建商、地方政府) |
土地法 211
- 適用範圍
- 原則性要件,所有徵收聲請皆適用
- 證明文件種類
- 興辦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抽象表述)
- 聲請主體
- 需用土地人(含國營事業、特許民間業者)
土地徵收條例 13
- 適用範圍
- 現行徵收實務主要依據,列具體申請文件清單
- 證明文件種類
- 事業計畫核准函、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使用計畫書、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
- 聲請主體
- 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
都市更新條例 25-1
- 適用範圍
- 都市更新案的特別徵收程序
- 證明文件種類
- 都更事業計畫核定文件
- 聲請主體
- 實施者(含都更會、建商、地方政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190614 制定)
地政機關於該管區域內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依第十八條之規定,為土地重劃。 一、區內之土地,其各地段有面積狹小奇零,不合耕作之經濟使用者。 二、有第一百五十二條或第一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需用土地人,於聲請征收土地時,應證明其興辦之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
- 業已名詞
- 法令名詞
- 民法 第 759 條條文
地政機關於該管區域內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依第十八條之規定,為土地重劃。 一、區內之土地,其各地段有面積狹小奇零,不合耕作之經濟使用者。 二、有第一百五十二條或第一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
需用土地人,於聲請征收土地時,應證明其興辦之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