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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法210名勝古蹟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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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征收土地,遇有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
  2. 2.名勝古蹟已在被征收土地區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10 條規範徵收土地遇名勝古蹟時,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徵收;已在徵收範圍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

Q · 我家祖厝在徵收範圍內又是老建築,能用土地法 210 條擋下嗎?

能爭取,但要立刻申請文資登錄才有強保護

依土地法第 210 條,徵收機關對名勝古蹟負有兩道義務:尚未徵收的「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已落入範圍內的「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於可能範圍內」屬彈性裁量,單獨主張本條保護力有限;實務上必須在徵收公告 30 天內同步向縣市文化局申請古蹟或歷史建築登錄,啟動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審議程序,才能讓徵收計畫被迫暫停或調整。

白話解讀

想像一條捷運路線剛好穿過一座百年廟宇,或一條高速公路規劃在三級古蹟旁邊。在這種時刻,210 條登場。它不是說名勝古蹟絕對不能被徵收,而是給徵收機關設下了兩道義務:第一,「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盡量繞開);第二,名勝古蹟已經在徵收範圍內的,「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盡量保留)。這兩個「可能範圍內」是這條的靈魂,也是它最被批評的地方:太彈性了。實務上很多徵收案件都用「工程上不可行」當理由跳過這條,結果是不少有歷史價值的建物被連同土地一起徵收拆除。但如果你是被徵收人,名勝古蹟就在你家土地上,這條依然是你拖延徵收程序、爭取替代方案的法律工具。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10 條為徵收程序中的文化資產保護義務條款,建立兩項義務:第一項要求徵收機關於可能範圍內避免徵收含名勝古蹟之土地;第二項要求對已落入徵收範圍內的名勝古蹟於可能範圍內保存。本條「於可能範圍內」為行政裁量彈性標準,須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併用以產生實質保護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祖厝在徵收範圍內,怎麼證明它是「名勝古蹟」?

本條的「名勝古蹟」用語比文化資產保存法寬鬆,但實務上要產生強保護力,最有效的做法是向縣市文化局申請登錄為「歷史建築」或「古蹟」。一旦進入審議程序,徵收計畫通常要暫停或調整。內行人提示:登錄申請要在徵收公告後盡早提出,越晚提就越容易被認為是「拖延手段」而被駁回。

Q2「可能範圍內避免」這個用語會不會太模糊?

確實模糊,這也是本條被批評的地方。實務上需用土地人通常用「工程上不可行」「成本過高」當理由跳過。但被徵收人可以反過來要求機關提出具體的「為何不可能」的工程論證,把舉證壓力推回去。內行人提示:在公聽會書面提問「請說明繞道方案的工程成本與技術障礙」,會議紀錄日後是訴願訴訟的重要證據。

Q3土地法 210 條是什麼?

建立徵收程序中的文化資產保護義務,要求徵收機關於可能範圍內避免徵收或保存名勝古蹟。

Q4「名勝古蹟」包含哪些?

用語比文化資產保存法寬,包含已登錄古蹟、歷史建築及實質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場所、自然景觀。

Q5「於可能範圍內」是什麼意思?

行政裁量彈性標準,徵收機關須衡量工程可行性、成本、技術障礙與替代方案。

Q6什麼叫徵收程序中的保存義務?

徵收機關於核准徵收前應評估文化資產影響,並提出避免或保存措施。

Q7祖厝在徵收範圍內怎麼擋?

30 天內申請文資登錄啟動審議 + 提異議 + 出席公聽會書面要求繞道論證,必要時行政救濟。

Q8文化資產登錄要怎麼申請?

向所在地縣市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附歷史考證、現況照片與保存價值說明。

Q9公聽會要怎麼書面表達意見?

援引土地法 210 條與文資法 17、25 條,要求機關提出工程可行性與成本論證並記入會議紀錄。

Q10違反 210 條的徵收要怎麼救濟?

徵收處分核准後 30 日內提訴願,駁回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主張裁量瑕疵或實質評估義務未盡。

Q11土地法 210 vs 文資法 17 哪個保護強?

文資法 17 為強制保存(指定後不得拆除),210 為徵收程序中彈性義務,併用最有效。

Q12土地法 210 vs 土徵條例 35 差在哪?

210 是徵收法母法的文化保護義務,土徵條例 35 是徵收個案中文化資產處理的具體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
想保護徵收範圍內的老建築可走哪條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 第43条(現状変更等の制限)/土地収用法 第3条文化財関連事業
韓國문화재보호법 제35조(현상변경 허가)/토지보상법 관련 조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20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土地管理法 第58条
德國Denkmalschutzgesetze der Länder(各邦古蹟保護法)/BauGB § 1 Abs. 6 Nr. 5(都市計畫文化遺產考量)
法國Code du patrimoine L621-30(abords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Code de l'expropriation L1
美國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 § 106(Section 106 revi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違反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者,撤銷其代墾證書,並沒收其保證金。

(0350323 全文修正)

征收土地,遇有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   名勝古蹟,已在被征收土地區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614 制定)

違反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者,撤銷其代墾證書,並沒收其保證金。

(0350323 全文修正)

征收土地,遇有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   名勝古蹟,已在被征收土地區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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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10 條規定:「征收土地,遇有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名勝古蹟已在被征收土地區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