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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53 條(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土地公有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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