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52 條(公有土地之囑託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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