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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及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及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

要旨

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及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

內容

所報建議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及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一案,同意照辦附:內政部89年6月21日台內中地字第8911298號函說明:

一、略。

二、按土地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復查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省政府應不能為土地登記機關之權利主體。惟據福建省政府查報,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不動產,計有土地8筆,建築改良物一棟,均坐落於台北縣新店市,其中2筆土地為該府駐台辦公處及資料室使用外,其餘6筆土地由前金防部司令之家屬租用,由於土地法修正後已無省有財產之規定,且省已無公法人資格,不能為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該府爰建議上開不動產移由中央接管。

三、本部以為原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業已移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移轉為國有,其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並經 鈞院核定後發布施行,鑑於福建省政府與臺灣省政府同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為期作業之一致性,建議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及建物,宜移轉為國有,並由財政部比照臺灣省有財產之處理方式,辦理接管事宜。

四、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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