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產權計畫書之製作及應檢附文件
要旨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產權計畫書之製作及應檢附文件
要旨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產權計畫書之製作及應檢附文件
內容
一、略
二、本案請依本部75年5月1日台(75)內地字第387826號函示,於產權取得計畫書(依說明三敘明)、圖等資料送本部時,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財政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
三、產權取得取得計畫書請依下列項目及順序敘明:(一)工程名稱:○○工程。(二)緣由。(三)法令依據。(四)土地位置:位於○○等地號附近。(五)工程設施範圍。(六)未登記土地填築面積:約○○公頃,以實測登錄面積為準。(七)工程費:約新台幣○○元。(八)所需經費來源:○○年○○縣(市)庫預算支付。(九)預定開工及竣工年月:民國○○年○月至○○年○月。(十)計畫執行機關:○○縣。(十一)未登記土地權屬:填築之未登記土地依實測面積登記為○○縣(市)所有。(十二)本計畫書之附件:平面圖、地籍套繪圖及經費證明文件。
四、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