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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

要旨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

內容

一、查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規定,「水道」,係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水流經過之地域。因此河川僅為水道之一種,為免誤認「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僅限於河川,行政院業於民國91年7月26日修正名稱為「關於水道浮覆地及....處理原則」,條文並同時修正。據此,「水道浮覆地」及「水道區域線」在河川即為「河川浮覆地」及「河川區域線」。

二、又依河川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河川區域」係指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38條所稱水道防護範圍及河口區,而「浮覆地」係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三、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由內政部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