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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

要旨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

內容

一、查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規定,「水道」,係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水流經過之地域。因此河川僅為水道之一種,為免誤認「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僅限於河川,行政院業於民國91年7月26日修正名稱為「關於水道浮覆地及....處理原則」,條文並同時修正。據此,「水道浮覆地」及「水道區域線」在河川即為「河川浮覆地」及「河川區域線」。

二、又依河川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河川區域」係指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38條所稱水道防護範圍及河口區,而「浮覆地」係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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