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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應俟實測結果報院核定後,始得登記取得所有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應俟實測結果報院核定後,始得登記取得所有權

要旨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應俟實測結果報院核定後,始得登記取得所有權

內容

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復查本案貴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前經行政院98年2月4日院授內中地字第0980040410號函核示,請貴府於工程完竣之日起3個月內,依規定程序將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分送內政部等機關,並俟本部將實測結果報院核定後,始得登記取得所有權。惟貴府於該實測結果尚未奉行政院核定,即由貴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於100年8月23日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桃園縣」,核與上開行政院函核示有違,其登記作業顯有瑕疵,請貴府查明並依規定撤銷原核准登記之行政處分後,再重行依前開院函核示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應俟實測結果報院核定後,始得登記取得所有權由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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