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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

要旨

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

內容

按「政府補助公務人員興建住宅設定之抵押權可以登記為台灣省政府為抵押權人」,為本部68年5月2日台內字第4132號函示,惟本案公教住宅貸款業務倘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承受,有關抵押權登記自宜以所屬公法人「中華民國」為登記權利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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