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改制前代管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經管之省有土地,經核准產權移轉登記為台北市所有,因故未辦竣登記手續者,不得再補辦移交或更正
要旨
台北市改制前代管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經管之省有土地,經核准產權移轉登記為台北市所有,因故未辦竣登記手續者,不得再補辦移交或更正
要旨
台北市改制前代管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經管之省有土地,經核准產權移轉登記為台北市所有,因故未辦竣登記手續者,不得再補辦移交或更正
內容
查行政院74年12月6日台74財字第22412號函規定:「台北市改制已有10餘年,時日已久,原省屬機關學校醫院等使用之房地因改隸市府而尚未辦理移轉,或移交錯誤者,因都市計畫屢有變更,清理困難,為避免爭執,該省市縣政府爾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本案土地,既經行政院72年3月1日台72財3709號函准產權移轉登記予貴市所有,貴府函稱因故未辦竣登記手續,迄於86年5月22日以府警後字第8603869700號函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准予補辦產權移轉登記,遭該處86年6月3日89地三字第31267號函復:「…是以仍請依有償撥用方式辦理,以利管用合一。」參照行政院74年12月6日台74財字第22412號函意旨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