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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屬各機關、學校直接使用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或其他機關撥入之土地,該機關、學校如係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者,自應以該機關、學校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屬各機關、學校直接使用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或其他機關撥入之土地,該機關、學校如係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者,自應以該機關、學校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屬各機關、學校直接使用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或其他機關撥入之土地,該機關、學校如係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者,自應以該機關、學校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內容

按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上開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另查行政院65年12月30日台65財字第11118號函示規定:「…三、對於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使用之不動產房地,除權屬縣(市)有,由縣(市)政府調撥學校管理使用,以學校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外,至使用他級政府公有房地,尚未辦理撥用者,應由縣市政府名義依規定補辦撥用手續,並以學校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是以直轄市或縣(市)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或其他機關撥入之土地,該機關、學校如符合前述之「管理機關」定義,自應以該機關、學校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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