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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

要旨

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

內容

貴處函為林園農地重劃區內未登記土地被毗連土地所有權人占用作為養殖使用,如何處理一案,倘該土地於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應依土地法第53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2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