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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54 條(時效取得土地之所有權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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