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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田水利會得就其管理之未登記圳路用地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會議日期 75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農田水利會得就其管理之未登記圳路用地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要旨

農田水利會得就其管理之未登記圳路用地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內容

屏東農田水利會因地籍管理之必要,為其原管之未登記圳路用地,提出證明文件申請登記為其所有時,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應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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