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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要旨

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內容

按未登記土地,係指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土地,有關未登記土地之處理,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處理,本部69年3月6日台內地字第2691號函釋在案。本案土地國有財產局雖已辦理未登記土地之測量,在尚未依法完成產權登記前,第3人依土地法第54條規定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時,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經審查無誤者,應即公告,並通知國有財產局,該局如有異議,應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程序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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