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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2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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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18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區段徵收後優先承購權現由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範,權利並未消失,僅換條依據。

Q · 土地法 218 條被刪了,我區段徵收的優先承購權還在嗎?

土地法第 218 條雖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刪除,但原所有權人對區段徵收後土地的優先承受權並未消失,而是整合到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中規定,且寫得更完整。如果你的土地曾被區段徵收,記得查的是現行法,不是已刪的 218。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原本它規定的是區段徵收後土地放領時,原所有權人有優先承受權。為什麼刪?因為同樣的保護現在寫在「平均地權條例」和「土地徵收條例」裡,而且寫得更完整。立法者覺得留著這條只會讓人混淆,乾脆砍掉。對你來說重點不是這條條文不見了,而是:如果你的土地曾經被區段徵收,你以為你的優先承購權消失了?沒有,它只是換了地方住。看錯地方查不到資料,不代表權利不存在。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18 條為已刪除條文。該條原規範區段徵收後土地放領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享有優先承受權,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因規範重複而刪除,相同保障現由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區段徵收主規範)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與優先承購權)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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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 218 條被刪了,我區段徵收的優先承購權還在嗎?

在。土地法第 218 條雖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刪除,但原所有權人對區段徵收後土地的優先承受權並未消失,而是整合到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中規定,且寫得更完整。

Q2為什麼要刪土地法 218 條?

因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已有更完整的區段徵收與優先承購規定,原 218 條規範重複,立法者於民國 90 年將其刪除以避免法條間混淆。

Q3過去判決引用土地法 218 條怎麼辦?

舊判決引用 218 條仍有其效力(事實發生於刪除前),需對照修正前條文版本理解;現在發生的新事實則一律適用現行平均地權條例 55 條與土地徵收條例 44 條。

Q4區段徵收後我有優先承購權嗎?

有。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原所有權人對抵價地與區段徵收後土地享有優先承購權,需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期間內依規定申請。

Q5土地法 218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區段徵收後土地放領時,原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對該土地享有優先承受權,民國 90 年因規範重複刪除。

Q6區段徵收是什麼?

政府為公共建設需要,將一定區域內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規劃整理後一部分作公共設施、一部分作抵價地發還原所有權人或標售的徵收方式。

Q7什麼叫優先承購權?

在區段徵收後土地放領或標售時,原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可以優先於其他人取得該土地的權利。

Q8區段徵收後我怎麼主張優先承購權?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身分證明與原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Q9舊判決引用土地法 218 條,我怎麼判斷適用嗎?

看事實發生時間: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前發生的事實依舊 218 條判斷;之後一律適用現行平均地權條例 55 條與土地徵收條例 44 條。

Q10我要看舊土地法 218 條全文怎麼查?

進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土地法後選『歷史條文』或『修正前條文』,可查到民國 35 年版本的完整條文與民國 90 年刪除前的最終版本。

Q11區段徵收抵價地承購價格怎麼算?

依平均地權條例 55 條規定,依公告土地現值乘以調整比率計算,並依土地徵收條例 44 條於公告價格內辦理優先承購。具體案件需洽承辦地政事務所試算。

Q12土地法 218 條 vs 平均地權條例 55 條差在哪?

218 條已刪、是民國 35 年制定的舊條文,內容只有優先承受權一句;55 條是現行規範,完整規定區段徵收的發動程序、抵價地、地價、優先承購整套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_label規範對象適用期間現狀
舊土地法第 218 條(已刪除)區段徵收後土地放領之優先承受權民國 35 年至 90 年(1946-2001)已刪除
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區段徵收之發動、抵價地、地價計算現行有效區段徵收主規範
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及優先承購權民國 89 年立法後現行有效原 218 條保障的承接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都市再開発法 第 73 条 / 土地区画整理法 第 89 条(権利変換 / 換地処分)
🇰🇷 韓國도시개발법 제40조 / 토지구획정리법 제63조(환지처분 및 우선매수권)
🇨🇳 中國土地管理法 第 47 條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 21 條
🇩🇪 德國BauGB §§ 152-156(Sanierungsgebiet, Umlegung mit Rückgaberecht)
🇫🇷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L.300-1 et L.211-1(droit de préemption urbain)
🇺🇸 美國Uniform Relocation Assistance Act § 4624 + State right-of-first-refusal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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